侯煜堃
2002年颁布的《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针对给水管网管理,全方位地提出了着力方向和举措,明确管网漏损的评定标准,敦促供水企业提升管理水平,节约珍贵的水资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该标准起到了行业引领作用,但十余年过去,其中的一些条文不甚明晰,提到的漏控措施未必全面,新的漏控理念也未引入。
例如,原标准提到了加强供水企业的计量管理,但对于因计量引起的水量损失未定量,条文中消防和管道冲刷似可不计量,列为有效供水量,这与现实中部分供水企业已经开始对消防水量进行计量,对管道冲刷水量进行评估的做法不相吻合;“城市道路下的管道检漏宜以音听法为主”,显然与近年来发展的多种检漏技术相比,处于初级阶段;等等。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标准”),2017年颁布实施。与2002版本相比,“新标准”借鉴了国际水协(IWA)的一些理念和最佳实践,并结合中国国情,更新、细化和提升了管网漏损控制的术语、措施和管理流程。例如引入了漏损水量分析、充实了分区管理内容、单列了压力调控和计量损失控制、完善了评定标准的修正等,首次提出了水力模型辅助压力管理、表具的量程比、漏失率等概念。内容深度方面较2002版本显著改进与提升。
然而,与国际水协的漏控理念和策略相比,“新标准”在漏控方面还是有一些领域未涉及、或与国际漏控策略不尽相同,笔者仅在此引出,供同行对比、思索、探讨和商榷。
条文4.2.1的水量平衡表,其中的注册用户用水量,包含了免费用水量,而消防、管道冲刷等均属于免费用水量(实际上所谓的“免费用水量”还可细分多个小类),未必一定是注册用户,客观来看,其对应IWA的“合法用水量”是合适的。
免费用水量,对应于国际水协水量平衡表的未收费用水量。未收费不等于免费,若免费,即认为此部分水量理所应该不收费;而作为未收费水量,仅意味此部分水量没有收缴水费,对供水企业来说还算经济损失。此间差异,隐含的是IWA强调无收益水量(NRW)管理,亦称“产销差水量”控制,而“新标准”仅强调控制漏损率。
对于供水企业来说,NRW的管理和控制是有迫切需求的,直接关系到企业经济效益。虽然部分NRW管理做得好的企业,未收费的合法用水量趋于零(注意,需通过实际数据证明该部分水量为零),但是对于多数企业来说,此类水量应细分成怎样的小类,水量如何核算,有无水费回收的可能,厘清过程是不可或缺的,而不是“本能地”认为此部分水量占比小,忽略不计。
表4.2.1中漏损水量分为明漏、暗漏、背景漏失和水箱、水池渗漏溢流。但水箱、水池渗漏溢流不也归为明漏,或归为暗漏吗?这种分类方式逻辑上不甚清晰。
计量损失的水量,对应于IWA的表观漏损,从IWA角度看,少了“数据处理误差”分项,这在现实中存在,应引起足够重视。其主要由数据采集不同步、数据统计错误等引起。尽管条文4.2.3和4.7.2中也提到了数据时间一致和加强管理的问题,但若不一致或无法达到一致情况下,应怎样消除误差,或对数据进行处理是IWA强调的。(www.xing528.com)
从整个水量平衡表看,与IWA的水量平衡表基本对应,但最大的差异在于IWA的水量平衡表漏失数量,即真实漏损放在整个表格下部,而“新标准”把计量损失水量放在下部。虽然仅是放置顺序不同,但IWA认为,水量平衡表不是一次完成的,隐含的操作流程就是“自上而下”得到真实漏损,并反复通过实测和漏损统计数据校验整个水量平衡表,实现“自下而上”的过程。“新标准”显然不具此层含义。
条文4.4分区管理中,区域管理对应于IWA的Zone Management (Zoning),独立计量区对应IWA的DMA。所不同的是,IWA的DMA管理以真实漏损控制为目标,Zone不是重点;而国内的区域管理试图以分区的绩效考核为抓手,推动漏控全面深入开展。实施顺序上一般区域管理先于DMA。
条文4.4.9中“通过监测夜间最小流量测算管网背景漏失水量”提法的初衷是鼓励各供水公司实测管网的背景漏失,得出这一关键的基础参数。由于计量表具不同、精度各异和准确捕捉到夜间最小流量这一随机事件的困难,实操过程中应考虑各地产生的数据进行一致性处理。此句准确表述方式应为“通过监测夜间最小流量测算破管漏失(Burst leakage),达到DMA漏失监测预警的目的”。
IWA有多个指标绩效指标,主要有NRW,每天每用户支管的漏损水量(L/(c· d))和ILI(管网系统漏失指数)等。IWA不推荐百分比指标,认为百分比指标会随着供水量变化产生波动,不便横向对比,但承认百分比指标的直观性。笔者亲历的英国某水务公司,主要采用“每天每用户支管的漏损水量(L/(c· d))”指标(注:Sevice Connection的含义国内外有所不同)。“新标准”还是沿用了漏损率这一百分数指标。
世界银行机构制定了真实漏损的目标矩阵,按照压力和ILI等级,根据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分A, B, C, D四类,给出了真实漏损的目标区间,参照指标是“每天每用户支管的漏损水量(L/(c· d))”。除此之外,未见统一的漏损评定标准,更无论标准值的修正了。“新标准”中沿用了之前12%的漏损率标准,并且根据抄表到户情况、单位供水量管长、平均出厂压力、最大冻土深度进行了“经验性”的修正。
笔者粗略估算,若达到12%的漏损率目标,大概对应于真实漏损的目标矩阵中“发展中国家A类”(优秀),对于老旧管网占比较大的城市,实现应属不易。
IWA并未制定统一漏损评定标准的原因,猜测一是由于不便统一制定,各地情况差异大;二是由于此标准并非越低越好。越低意味着越多的人力、设备和资金成本投入。漏损控制讲求成本效益比,在不同地方不同情形下,成本效益比不同,且有合理的区间,一味追求低的漏损率或无收益水量,并非科学和经济的做法。IWA提出的ELL(经济的漏失水平)即体现这一理念。这应引起实践者的深思。
至于新标准提出的四种漏损率修正方法,且不论该修正方式是否科学、合理,仅针对“用户居民抄表到户水量”和“单位供水量管长”两种因素(变量)来讲,似在物理含义上有“不独立”之虞,对于某些城市抄表到户率高,而庭院管网又被统计为“单位供水量管长”的系统,可能存在“重复修正”的嫌疑。
除此之外,“新标准”仅针对漏损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方法和措施,而IWA的漏损控制策略,虽未形成完整的统一文本(目前ISO已开始整理、编撰),但其理念和详细的操作步骤、流程,包括相应的参数、公式,越来越为世界上多数国家认可采纳。在跟踪世界最新技术前沿基础上,不一味照搬前提下,我国还需制定适合国情的,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相接轨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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