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14 饮料及饮料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续 表
1.包装饮用水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本标准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
(1)包装饮用水: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装饮用水可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
①饮用纯净水,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或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下水或地表水)为生产用源水,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②其他饮用水,按其水源和加工工艺不同可分为两类。
(a)是指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下水或地表水为生产用源水,仅允许通过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过程等有限的处理方法,不改变水的基本物理化学特征的自然来源饮用水。
(b)是指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来自公共供水系统或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下水或地表水)为生产用源水,经适当的加工处理,可适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
(2)该项标准主要对包装饮用水中的余氯(游离氯)、四氯化碳、三氯甲烷、耗氧量(以O2计)、溴酸盐、挥发性酚(以苯酚计)、氰化物(以CN-计)、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设定了要求。污染物限量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其中,挥发性酚仅限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氰化物仅限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总α放射性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
(3)标签要求:包装饮用水的标签应当符合GB 771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还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①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②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
2.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天然矿泉水》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该项标准对以下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
(1)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2)含气天然矿泉水: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允许回收和填充同源二氧化碳,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有可见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3)充气天然矿泉水: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充入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4)无气天然矿泉水: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包装后,其游离二氧化碳含量不超过为保持溶解在水中的碳酸氢盐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天然矿泉水。(www.xing528.com)
(5)脱气天然矿泉水:在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水基本特性和主要成分含量的前提下,在加工工艺上,允许通过曝气、倾析、过滤等方法去除不稳定组分,除去水中的二氧化碳,包装后,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无可见的二氧化碳自然释放的天然矿泉水。
该项标准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在规定的7个最低界限指标(锂、锶、锌、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硅、溶解性总固体)中至少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该标准规定。
该项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硒、锑、钡、总铬、锰、镍、银、溴酸盐、硼酸盐、氟化物、耗氧量、挥发酚、氰化物、矿物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226Ra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共17种金属元素和化合物等的最高限量。该项标准对产品的微生物限量要求没有直接引用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而是对大肠菌群、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荚膜梭菌设定了限量值。
该项标准还要求,产品应在水源点附近进行包装,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 7718—2016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②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围;③当氟含量大于1.0 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3.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GB 17325—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适用于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系以水果、蔬菜、茶叶、咖啡等国家允许使用的植物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用于生产饮料或其他食品的浓缩液(汁、浆),如浓缩果蔬汁(浆)、茶浓缩液等。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必须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释后方可饮用。
该项标准主要对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中的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设定了限量要求,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2013中饮料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4.饮料
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适用于饮料。本标准不适用于包装饮用水。饮料(饮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
该项标准主要对饮料中的锌、铜、铁总和,氰化物,脲酶试验等理化指标设定了限量要求。对于微生物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2013的规定;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2013规定的方法检验;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规定了菌落总数(活菌型乳酸菌饮料不要求),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固体饮料不要求)等的限量要求。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根据GB 2760—2014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以及GB/T 10789—2015《饮料通则》的规定,饮料可分为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碳酸饮料、茶、咖啡、植物(类)饮料、固体饮料、特殊用途饮料和风味饮料,饮料品种的确定建议参照GB/T 10789—2015的分类要求执行,饮料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按照GB 2760的食品分类系统执行。
对于饮料的标签,该标准要求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标示活菌(未杀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 CFU/g(mL);含有活菌(未杀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5.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适用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是指以粮谷、薯类、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勾兑而成的饮料酒。蒸馏酒的配制酒系以蒸馏酒和(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该项标准主要对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的甲醇、氰化物设定了指标要求,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此外,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应标识酒精度、警示语和保质期的外,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6.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适用于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发酵酒是指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发酵酒的配制酒是指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加工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该项标准主要对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啤酒中甲醛限量设定了要求,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直接引用相关通用标准。
此外,产品的标签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签除酒精度、原麦汁浓度、原果汁含量、警示语和保质期的标识外,还应符合GB 7718—2016的规定;(2)酒精度应以“%vol”为单位标示;(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4)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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