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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与责任:为落实管理承诺而努力

更新时间:2025-01-08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1.监督职责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1.监督职责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各级食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①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③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④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2.法律责任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另外,各级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举报奖励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17年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根据该办法,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或其他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1)举报奖励的条件(www.xing528.com)

①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②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③举报情况经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2)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形

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②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③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④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的情形。

(3)奖励标准

①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具体如下。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②具体奖励标准如下。(a)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 000元的,给予2 000元奖励。(b)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 000元的,给予1 000元奖励。(c)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d)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200~2 000元奖励。(e)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③重大激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a)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b)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c)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d)其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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