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1.投诉的受理与告知
投诉由经营行为发生地或者经营者住所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辖。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处理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辖的投诉,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处理的,可以报请市级主管部门处理。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若不予受理的,消费者将被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其他可以维权的途径。
2.举报的受理与告知
举报由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辖。举报人提出的诉求中既有投诉内容又有举报内容的,由对举报有管辖权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管辖。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发现属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交至有管辖权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日。检验、检测、检定、鉴定、其他行政机关协查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对举报不予立案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等处理决定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因举报人提供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不明确而无法联系的,不予告知。(www.xing528.com)
3.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4.不予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①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②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③不属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④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⑤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⑥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⑦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⑧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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