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食品生产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已销售的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有证据证明存在生产经营体系或者系统性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相关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义务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另外,食品生产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2.核查处置的一般要求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食品生产者,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并依法从严查处。必要时,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
负责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核查处置措施:
(1)监督食品生产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3)根据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开展复查,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及同种食品的跟踪抽样检验。
(4)对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立案,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www.xing528.com)
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被抽检人和食品生产者恢复生产、销售该批次食品。
4.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风险监测问题食品采取以下核查处置措施:
(1)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问题食品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需向问题食品生产者发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并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2)监督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问题原因的分析排查,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3)根据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开展复查,并加强对问题食品及同种食品的跟踪监测。
5.核查处置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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