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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计划与实施方案优化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抽样人员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

抽样计划与实施方案优化

1.抽样计划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编制上海市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自行或组织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各市场监管局按照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区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编制本辖区范围内的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辖区抽样检验工作,执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

2.抽样实施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1)抽检重点

食品生产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食品抽样工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重点抽检食品包括:①风险程度高以及风险呈上升趋势的食品;②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③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及应急处置等工作中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④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⑤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⑥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⑦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⑧上海市生产加工的食品;⑨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2)抽样的程序与要求

①抽样人员应熟悉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抽样时应符合各类食品的抽样规程,采集样品应避免受到污染,并遵守被抽样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②散装食品涉及微生物标的采取无菌采样。抽样量应满足检验和复检的需要,样品采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送到实验室进行检验。抽样人员应当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www.xing528.com)

③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的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抽样人员不少于2名,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样检验性质、抽样检验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

④食品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在现场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印章的封条,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注明抽样日期。

⑤所抽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应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

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随后支付费用。

⑦抽取的样品应当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保持样品完整性,由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送样品。

⑧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交给被抽样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可反映到组织抽样检验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3)拒绝抽样

被抽样单位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样的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及时报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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