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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处理措施及监督检查人员失职行为的追责要求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责任处理措施及监督检查人员失职行为的追责要求

食品生产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由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未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2)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3)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4)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5)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6)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8)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www.xing528.com)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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