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出现在各个环节。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控制,实现对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踪,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食品追溯制度。
1.基本要求
(1)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食品安全追溯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对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提出具体要求。
2.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为了加强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于2015年制定颁布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明确强制追溯类别与品种(www.xing528.com)
上海市对下列10种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2)明确食品生产者的职责与义务
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形成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动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日内,更新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3)食品生产企业信息上传义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①采购的追溯食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②出厂销售的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有义务应当及时将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信息、企业资质证明等材料信息正确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否则,食品安全监管、农业等部门将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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