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2015年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
1.约谈事由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约谈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1)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故)的;(2)因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应督促其整改的;(3)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4)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5)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6)信用等级评定为不良信用或严重不良信用的;(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情形。
2.约谈对象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员可包括下列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而授权其他人的,应当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被授权人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按时参加约谈。(www.xing528.com)
组织约谈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至少安排2名监管人员参加约谈,组成约谈小组,并安排专人记录。
3.约谈情况反馈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整改要求积极整改,并根据期限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过程中已下达责令整改要求的,可与约谈的整改情况一并反馈。
4.约谈效力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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