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3)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4)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www.xing528.com)
(5)上海市销售、使用环节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进口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索证核查后确认为进口的,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6)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口岸/属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上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情形的,及时互相通报,依法监督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召回、停售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7)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将进口食品管理中行政许可类、处罚类监管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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