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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优化建议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境外出口商和生产企业审核制度优化建议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重点审核内容如下。

(1)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是否已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如果没有备案或者未经注册,进口商不得与之签订食品进口合同。

(2)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如果进口的是肉类,是否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虽然进口的产品要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才能得出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结论,但进口商明知进口的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得进口。

(4)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有中文标签或者按规定应有的中文说明书。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www.xing528.com)

(5)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实施目录见表7-1。

表7-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

续 表

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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