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管理部门
(1)海关总署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根据部门职责,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进口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注册、备案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2.检验检疫流程
(1)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报检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②相关批准文件;③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④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⑤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⑥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www.xing528.com)
(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与受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进口食品取得合格证明前的存放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进口食品应当存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4)检验检疫结果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3.随附证明材料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关于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是指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境外出口商根据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或委托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合格证明材料。该证明至少能证明进口到我国境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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