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验部门依据原料验收标准对进货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取样检验或验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检验标准
应具备主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现行有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应制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验收标准,标准中应规定:(1)原料检验的项目,包括企业自检项目、供应商检验项目及第三方检验报告项目等;(2)检验频次;(3)每个项目的检测方法;(4)取样方法及数量;(5)部分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验收标准时的处置方式(确认为不合格原料企业应就地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及影像资料)。
2.检验方法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按照相应标准中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应按照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www.xing528.com)
检验部门依据原料验收标准对进货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取样检验或验证。保证不漏检、不误检。
检验完毕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至少应体现如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日期、进货数量、检测依据、检验项目、检测结果、结果判定、报告编号、报告审核人、报告批准人等。
3.抽样频次
应根据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特性、风险等级、供应商信用等级等制定各种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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