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委托检验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并通过中国计量认证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签订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企业生产批次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CMA)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提升检验水平,保障产品质量。
1.自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必检的出厂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设施,其性能和准确度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实验室布局合理,能满足相应检验条件。微生物检验应符合GB 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通则》的要求,理化检测应符合GB/T 5009.1—2003《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www.xing528.com)
2.委托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委托检验的,应当委托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并通过中国计量认证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签订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企业生产批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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