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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要求:感官、必需成分、可选择性成分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应当符合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表5-4蛋白质、脂肪指标③维生素要求维生素含量应当符合表5-5的要求。

婴幼儿配方食品要求:感官、必需成分、可选择性成分

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应当符合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1.感官要求

色泽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滋味、气味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组织状态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产品不应有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冲调性应符合相应产品的特性。

2.婴幼儿配方食品必需成分要求

(1)婴儿配方食品必需成分要求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①能量要求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 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60 kcal)~295 kJ(70 kcal)。能量的计算按每100 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 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 mL)值。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②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要求

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应当符合表5-1的要求。

表5-1 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指标

维生素含量

维生素含量应当符合表5-2的要求。

表5-2 维生素指标

矿物质要求

矿物质含量应当符合表5-3的要求。

表5-3 矿物质指标(www.xing528.com)

续 表

(2)较大婴儿和幼儿必需成分要求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较大婴儿和幼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①能量要求

即食状态下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每100 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 kJ(60 kcal)~355 kJ(85 kcal)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 mL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 kJ/g、37 kJ/g、17 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 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cal/100 mL)值。

②蛋白质、脂肪要求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 kJ(100 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应符合表5-4的要求。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得超过总脂肪酸的3%。

表5-4 蛋白质、脂肪指标

③维生素要求

维生素含量应当符合表5-5的要求。

表5-5 维生素指标

④矿物质要求

矿物质含量应当符合表5-6的要求。

3.可选择性成分

除了必需成分外,在产品中可以选择添加或标签中标示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选择性成分,例如符合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和GB 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相关规定的物质。

表5-6 矿物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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