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对于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治疗、康复及机体功能维持等方面起着重要的营养支持作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养需求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以作为一种营养补充途径,起到营养支持作用。
针对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对相应的营养素含量提出了特别规定,能更好地适应特定疾病状态或疾病某一阶段的营养需求,为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营养支持,是进行临床营养支持的一种有效途径。但此类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的治疗作用,产品也不得声称对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功能。根据不同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将该类产品分为三类,即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1)全营养配方食品
适用于有此类食品需求且对营养素没有特别限制的人群。符合全营养配方食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单独食用时即可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患者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选择使用全营养配方食品。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在特定疾病状况下,全营养配方食品无法适应疾病的特异性代谢变化,不能满足目标人群的特定营养需求,需要对其中的某些营养素进行调整。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适用于这类特定疾病人群。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是在相应年龄段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基础上,依据特定疾病的病理生理变化而对部分营养素进行适当调整的一类食品,单独食用时即可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符合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技术要求的产品,可有针对性地适应不同疾病的特异性代谢状态,更好地起到营养支持作用。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适用人群一般指单纯患有某一特定疾病且无并发症或合并其他疾病的人群。对于伴随其他疾病或并发症的患者,均应由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根据患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选用此类食品。(www.xing528.com)
(3)常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GB 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列出了13种常见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目前有科学证据充分、应用历史长的8种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包括糖尿病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s,COPD)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恶性肿瘤(恶病质状态)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和减脂手术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明确了其在全营养配方食品基础上可调整的营养素含量技术指标。
其他五种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包括肝病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及脂肪酸代谢异常病人用全营养配方食品,由于目前营养素调整证据尚不充分,暂未规定其营养素调整范围。
(4)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非全营养配方食品是按照产品组成特征来进行分类的。由于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该类产品应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按照患者个体的特殊医学状况,与其他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普通食品配合使用。
(5)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
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专为患有氨基酸代谢障碍疾病的人群设计。针对不同的氨基酸代谢疾病,配方应限制相应的氨基酸。应限制的氨基酸种类及含量应符合标准的要求。此类配方以氨基酸为蛋白质来源,可以在配方中添加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成分,但由于此类配方不能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的营养需求,故对其他营养素含量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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