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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③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1)食品名称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浓缩、复原、熏制、油炸、粉末、粒状等。

(2)配料表

各种配料应按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标示具体名称,并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食用植物调和油配料中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可以标注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3)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液态食品,用体积升或用质量克;固态食品,用质量克;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4)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①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②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③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

①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www.xing528.com)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例如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20日3月2010年、3月20日2010年(月/日/年):03202010,03/20/2010,03202010。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6)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或不标示标题;贮存条件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温度:≤××℃,湿度:≤××%。

(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9)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②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执行。

④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内容应符合4.2.2节1.的要求,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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