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
《食品安全法》明确食品安全工作实行全程控制的监督管理制度。由于上海市食品70%来源于外埠,对外依存度高,且对原产地的源头监管手段相对较弱。因此,强化全过程管理必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源头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产销对接和源头管理,确保入沪食品原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确保上海市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定期或者随机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采购,并向本企业、主要原料和食品供应商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般审核查验如下内容。
(1)准入审核
明确供应商准入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经营状况、生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供货期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以确保购进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质量安全要求。
(2)过程审核(www.xing528.com)
建立原辅料使用过程审核程序和溯源机制,保证供应过程中持续的产品质量安全。对供应产品的进货查验、生产使用、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
(3)评估管理
建立评估制度,对供应商定期进行综合评价。对供应产品质量、技术水平、产品合格率等方面进行评估,结果为不满意的供应商,采取淘汰或改进机制。
(4)现场审核
重点原辅料供应商应定期开展现场审核,包括对生产能力、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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