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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食品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考核。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等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作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之一。

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2.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根据《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要求,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对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作出了具体规定。

(1)食品生产者培训和考核义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考核。

(2)分类培训

上海市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制度,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分为食品生产(A)、食品销售(B)、餐饮服务(C)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D)四类行业;按照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可分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1)、负责人(2)和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3)三种岗位。

①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如下:

(a)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通过A1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b)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负责人应当通过A2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c)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通过A3类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②食品从业人员的岗位分类(www.xing528.com)

(a)食品生产者负责人,是指食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b)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生产者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内设其他部门(如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食品检验人员、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c)关键环节操作人员,是指食品原辅料采购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人员、食品用具清洗消毒人员;

(d)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是指除食品生产者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以外的食品从业人员。

(3)培训时间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食品生产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接受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培训应当不少于60小时,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每12个月的培训应当不少于40小时。

(4)培训内容

食品安全相关协会负责制定本行业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培训大纲应当明确各行业、各岗位食品从业人员需要掌握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基本知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知识,向社会公布,并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备。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的要求,接受的培训、考核,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国家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③食品安全管理知识;④食品安全操作技能;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⑥其他需要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5)培训合格证明

经网络在线考核合格的食品从业人员可以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取得相应类别的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

食品生产者自行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考核的,可以通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自行制作培训合格证明。

食品生产者食品从业人员取得分类培训1类培训合格证明的,可以从事相应行业2类和3类岗位的工作。

(6)培训考核档案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档案。培训、考核档案应当记录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师资、培训方式、是否参加考核及考核成绩等信息,并录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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