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①所谓非食品原料,是指食品原料以外的其他原料,如国家卫计委曾公布的批次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47种非食用物质名单以及1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②所谓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指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各类添加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三聚氰胺等。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www.xing528.com)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些疾病流行与某类食品有关,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某类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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