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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优化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生产许可不收取审查费。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③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⑤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流程优化

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一般要求主要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执行。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的办理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收取审查费。

(1)食品生产许可的管辖

上海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由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各区级市场监管局负责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其他食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

(2)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

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④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⑤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⑥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⑦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产品注册和备案详见第5章)。

(3)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

食品生产者应当如实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监管部门对许可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www.xing528.com)

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的,申请人应当在1个月内对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已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5)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般来说,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2.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食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副本中还会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经确定便不再改变,以后申请许可延续及变更时,许可证书编号也不再改变。

(4)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3.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和延续

(1)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

①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②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③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申请人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④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声明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以及申请人声明其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⑤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⑥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许可的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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