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设备设施规定主要包括对食品生产设备和对供水排水、清洁消毒、个人卫生等与食品安全相关设施的要求。
1.食品生产设备
根据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食品生产者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避免引起交叉污染。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1)设备材质和结构
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检查和维护。
(2)设备安装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3)设备保养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4)特殊要求
应当注意,根据产品工艺需要,有些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或生产规范对生产设备的要求或精度有更明确的规定。
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规定产品的灌装、装填必须使用自动机械设备,因工艺特殊确实无法采用自动机械装置的,应有合理解释,并能保证产品质量。
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生产设备的要求也做了进一步规定:所有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用不锈钢或其他无毒的惰性材料制作,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和容器。干法生产应采用拆卸、清理方便的设备,保证无异物及油污混入的风险。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护套。流化床应使用过滤、除湿后的洁净低温空气。吹入干燥塔的空气应进行过滤处理,定期检查、更换过滤设备,达到生产要求。排出干燥塔的气体应经过除尘处理。
③其他的产品如在食品安全标准或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对设备精度等有要求的,也应当从其规定。
2.食品生产设施
食品生产设施主要指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温控设施,以及检验设备设施等。根据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要求,具体要注意以下内容。
(1)供水设施
供水设施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排水设施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3)清洁消毒设施(www.xing528.com)
食品生产设施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
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4)废弃物存放设施
食品生产设施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5)个人卫生设施
①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②食品生产设施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③食品生产设施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处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邻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6)通风设施
食品生产设施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7)照明设施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8)仓储设施
①食品生产设施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②关于食品生产的仓储设施,应注意外借仓库和外设仓库的区分。从形式上看,外借仓库和外设仓库都设于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之外,但两者有本质区别。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外设仓库在食品生产者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在申请书中写明,并由审查人员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的要求对场地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后,在证书上载明,而外借仓库无此要求;二是存放产品不同,外设仓库一经备案,就其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而言,具有与食品生产者生产场所内仓库具有同等功能,即可以贮存未经出厂检验的待检成品,而外借仓库则不能存放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三是责任主体不同,外设仓库的管理责任应当在食品生产者,而外借仓库的管理责任则主要在物流运营方。
(9)温控设施
食品生产设施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控制室温的设施。
(10)检验设备设施
自行检验的企业,食品生产设施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设备。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
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根据《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厂应全项目逐批自行检验。因此,企业应具备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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