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食品卫生(安全)法规的演变
1985年7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规定,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颁布《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这是首部上海市食品卫生(安全)地方法规。1996年10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修正)》。201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这是上海市首部综合性食品安全地方法规。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2.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于2017年3月20日实施。该条例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完善上海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上海市食品安全和上海市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目的,此次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方式上,坚持人大主导,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在制定内容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规定,又体现上海创制新特点。同时,突出“三个坚持”:坚持最严的准入标准,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坚持最严的要求,在上海地方立法中突出创制性的特点,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www.xing528.com)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在原《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的基础上,从六章扩展为八章,保留“总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调整一章,将“一般规定”更名为“食品生产经营”;增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两章。法律条文从六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一十五条,其中,全新条文五十三条,修改条文五十五条,修订幅度达93.8%。内容上,补充细化了市场准入的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要求等内容。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针对食品生产环节有如下规定,如从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强化源头治理,倒逼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不合格的食品从生产环节流入市场;从严落实食品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增设了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主要原料和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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