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是我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从属性食品安全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
(1)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的渊源
1982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首部《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第四部食品卫生(安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法制化的进步。
(2)新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五十四条,具体如下。
①第一章总则(共13条)是整部法律的纲领性的规定,是法律的灵魂。分别为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工作原则、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部门及地方政府职责、评议考核制度、部门沟通配合、协会责任、宣传教育、举报、表彰与奖励等内容。
②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共10条),主要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警示、风险交流的规定和要求。
③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共9条),分别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原则、制定内容、制定主体及程序和标准的公布、跟踪评价。
④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共51条),占到全法条款的三分之一,分一般规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特殊食品四节。主要规定的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义务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障食品安全最直接、最重要、最关键的因素,对食品安全负的是第一位的主体责任。新法在这一部分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全程追溯、责任约谈等20多项制度。
⑤第五章食品检验(共7条),分别对食品检验机构、检验人的资质和职责、监督抽验、复检、委托检验等进行规定。
⑥第六章食品进出口(共11条),主要明确了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要求。
⑦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共7条),主要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报告、通报,以及事故责任的调查进行了规定。
⑧第八章监督管理(共13条),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内容。其中,明确了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检验以及风险管理、信用档案、责任约谈、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报告、通报,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及监督,以及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
⑨第九章法律责任(共28条),主要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政府、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检验、认证等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⑩第十章附则(共5条),主要规定了用语含义,转基因食品、食盐、铁路和民航运输的食品、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国境口岸食品、军队专用食品的管理要求,监管体制的调整以及施行日期等。(www.xing528.com)
(3)新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内容
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卫生”转变成“食品安全”,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围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这一总体要求,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几点。
①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成果,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②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食品销售业态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相关制度,突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③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④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发挥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⑤突出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通过产品注册、备案等措施,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施比一般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管。
⑥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加大惩处力度,提高违法行为成本,发挥法律的重典治乱威慑作用。
新法的颁布,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其他有关法律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简称)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分为总则、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包装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计56条。
(2)《产品质量法》(简称)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又进行修正。《产品质量法》共分为总则,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罚则和附则共六章,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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