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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解析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称为部门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解析

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级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称为部门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1.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www.xing528.com)

2.地方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是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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