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十一年(1274),大司农规定:“若有违犯水法,多浇地亩,罚小麦一石。”至元二十年(1283),修改为:“不做夫之家,每亩罚小麦一石;兴工利户,每亩五斗。”至元二十九年(1292),又修改为:“违犯水法,不做夫之家,每岁减半罚小麦五斗;兴工利户每亩二斗五升”,另加笞刑每亩笞七下,罪止四十七下。[8]水是国家资源,只有纳税地亩和出工修渠人夫才可以使用水利。这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以上是泾渠“至元《用水则例》”的具体内容,明、清都曾沿用。
泾渠在当地农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李好文指出了泾渠之利和泾渠用水则例的重要:“泾水出安定郡岍头山西,自平凉界来,经彬州新平、淳化二县,入乾州永寿县界,千有余里,皆在高地,东至仲山谷口,乃趋平壤,是以于此可以疏凿,以溉五县之地。夫五县当未凿渠之前,皆斥卤硗确,不可以稼,自被浸灌,遂为沃野,至今千余年,民赖其利”[9]“五县之地本皆斥卤,与他郡绝异,必须常溉,禾稼乃茂。如失疏灌,虽甘泽数降,终亦不成。是以泾渠之例,一日而不可废也”[10]。三原、栎阳、云阳、高陵、泾阳五县土地,必资泾渠水浇灌,才能有收成。否则,即使有降水,庄稼也不丰收。因此,泾渠的用水则例非常重要。泾渠河渠司的分水规则,说明了国家在调节农业用水矛盾中的作用不可取代,它的执行,也表明国家有一定的行政能力。(www.xing528.com)
此外,陕西兴元路(治所在今陕西汉中)河渠司,在管理分配维护农业用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兴元路处于汉水上游,水利资源较为丰富,著名的渠堰工程有山河堰。山河堰,又称萧曹堰,因褒水(褒河)又名山河水而得名。相传此偃由汉相国萧何、曹参肇创,历代修复、扩建。绍兴七年(1137)朝廷命帅臣兼领营田,吴玠等修兴元府废堰,营田六十庄,计田八百五十四顷,岁收二十五万石,以助军储。[11]宋孝宗乾道七年(1171),吴拱“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复见古迹,溉南郑、褒城田二十三万余亩”[12]。此数字可能有误,元代继续使用山河堰。
元代陕西学者很重视山河堰对兴元路民生的重要性。浦道元说:“兴元之为郡,其地之广衍,视他大郡不及十之二三,所恃者惟渠堰而已。渠堰之水,兴元民之命脉也。渠堰在在有之,无虑数十,然皆不及山河堰之大,其浇灌自褒城县,竟于南郑县江北之境”,河渠司主管修治渠堰以及分配调节用水,“间有亢旱之年,而无不收之处”;后来减省冗员,河渠司亦被罢废,“自是以来,委之有司,而有司复差设掌水者,率不知水利之人。是以政出多门而不一矣,法生多弊而莫制焉……自下而上浇灌之法废,强得欺弱,富得兼贫,以力争夺,数日之间,倏忽过时,而不及事。官府又不为理,如秦人之视越人之肥瘠。岁稍值旱,惟田近上源之渠者得收,下源远渠者全不收矣。修堰之时,下源一例纳木供役,而不得水浇灌。赋税公田之征,定额则不可免。民转沟壑则可知矣”[13]。兴元山河堰的管理,元初设立河渠提举司,很好地保证了平均用水。后来为减少官员,裁撤河渠提举司,把管理河渠的工作交给当地府州县官员。当地官员又设立管水利者,可他们并不专业。结果是原先实行的自下而上浇灌规则被废弃,有钱有势者优先浇灌土地,贫弱者后浇地。时间一长,上游距离渠口近处的土地得到灌溉,下游离渠口远的穷人地亩还未来得及灌溉,就已经没有水了,下游可能颗粒无收。但是从前修渠时,下游民户和上游民户一样,既出劳力,又出木料。结果到了浇灌季节,反而无水灌溉。浦道元从正反两方面,指出了河渠司在维护分配农业用水中的重要作用。明清以来,山河堰又多次复修加固。1942年建成褒惠渠,山河诸堰纳入褒惠渠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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