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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垦、军垦与官办——国家垦殖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约有民垦、军垦、官办三类。第一种是用富民垦种,并依垦种土地亩数授以世袭官爵。招募富民为官,分给他土地,划定土地范围,让富民招募人民开发水利。根据招募农民多少,授予万夫长、千夫长、百夫长。第三种,用灾民垦田,或者叫作以役代赈。这实际上是由私人入财为官,以其资财为修水利之费用。事实上,民垦、军垦,也只有在朝廷组织下才能进行;而所谓官办,官员只是组织者,具体工役还是要靠农民。

民垦、军垦与官办——国家垦殖的发展历程

对西北水利的用工用金,虞集、徐贞明、徐光启、柴潮生等人有不同的方案,而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同的方法。大约有民垦、军垦、官办三类。

民垦。这里又分为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用富民垦种,并依垦种土地亩数授以世袭官爵。最早由虞集提出,而又为徐光启发展。虞集的方法是“听富民欲得官者,合其众分授以地,官定其畔以为限。能以万夫耕者授以万夫之田,为万夫之长,千夫、百夫亦如之。……三年后视其成,以地之高下定额,以次渐征之。五年有积畜,命以官,就所储给以禄。十年,佩之符印,得以传子孙,如军官之法”[14]。招募富民为官,分给他土地,划定土地范围,让富民招募人民开发水利。根据招募农民多少,授予万夫长、千夫长、百夫长。三年后开始征税,五年给富人授予官职和俸禄,十年给他印章等,并且官职、俸禄、印章等,都可以传于子孙。

徐贞明称赞虞集此法为“良法”,而徐光启认为“第一宜戒此”,“更须议”。徐光启说:“祖述其说,稍觉未安者,别加裁酌,期于通行无滞。”[15]对虞集关于招徕人员、安置垦田者的办法,徐光启认为是不可易之策,“招徕之法,计非如虞集所言不可”[16],但他发展了给垦田者以世袭官职的办法,“臣所拟者,不管事,不升转,空名而已。田在爵在,去其田去其爵矣。即世袭又空名也。名为之给禄,禄其所自垦者,犹食力也。事例之官为天下之最大害者,为其理民、治事、管财耳。……但恐空衔无实,人未乐趋,故必以空衔为根着,而又使得入籍登进以示劝……另立屯额,科举乡试不与士人相参也”[17]。即招徕富人,设立屯田官职,鼓励开发西北水利,但只是授予虚衔,代替实授,不让理民、治事、管财;田在爵在,去田则去其爵。在科举考试中,单独设立屯额,允许其子弟以优待条件参加科举考试,允许其世守屯业。徐光启大概是看到世袭官、捐官的危害,而考虑到用科举吸引富户垦种,单独设立屯额,允许其子弟单独参加科举,不与普通士人同时参加科举,混在一起。

第二种如徐贞明所说,是“优复业之人,立力田之科,开赎罪之条”[18]。所谓优复业之人,指招徕流民、恢复农业生产;所谓立力田之科,是要仿照汉朝的做法,依垦田、纳税数额,授予一定的散职,或任为胥吏,或在吏部等待铨选;所谓开赎罪之条,就是允许犯罪而有资财者,捐资垦田,垦田之费与赎罪之费相等。重罪者,可就近垦田赎罪,而不必远配。[19]估计这是后来官员犯罪,往往发往河工效力之先声。这是把废员当作一种力量,利用起来。清朝官员被贬职、罢免后,允许其在河工效力,在黄河河工、永定河河工、新疆屯田,都有这样的废员,发挥其兴修水利工程的作用。

第三种,用灾民垦田,或者叫作以役代赈。柴潮生说:“徒费之于赈恤,不如大发帑金,遴选大臣经理畿辅水利,俾以济饥民、消旱潦,且转贫乏之区为富饶。”[20]具体办法是“将现在受赈饥民,及外来流民,停其赈给,按地分段,就地给值,酌予口粮,宁厚无减。一人在役,停其家赈粮二口;二人在役,停其家赈粮四口。其余口及一户,皆不能执役者,仍如例给赈。其疏浚之处,有可耕种,即借予工本,分年征还”[21]。这是变消极的救灾,为积极的修水利致富。(www.xing528.com)

军垦。徐贞明说:“若不费公帑,不烦募民,而田功自举者,予又得而熟筹焉。边地屯田以饷军也,其道有三:倡力耕之机,定赏功之典,广世职之法而已。”[22]这就是鼓励边将带领士卒屯垦。他认为战时和平时,军功各有不同,“敌刃既接,军功为先。边烽稍宁,屯政急矣。倘屯政举而边地垦,食足兵强,虏来而应之有胜算,又何军功之足羡乎?若徒赏军功,则忽内修而启外衅,非国家之福也……即兵兴之时,转饷勤劳,亦得与对垒者论功”[23]。如果由军人举办边境水利,足食足兵,兵强马壮,对敌人有胜算,又何必羡慕军功?如果只奖励军功,忽视屯政,那就易于促使边境将领挑起事端,以邀功邀赏,对国家不利。即使运输粮饷,也应与直接作战者一样获得军功。所以他主张军垦。

嘉靖中,倭寇频频为乱东南,朝廷加强了边防:“开府设镇,署将增兵。”隆庆初,倭患渐息,但边兵不减,“欲留兵,不免于病民;欲恤民,无以给兵”。倭寇之乱后,留边兵,就要承担供应其军粮的重担。如果体恤民众承担赋税及运输之辛苦,就无法供养士兵。所以,国家处于两难之地。徐贞明提出,用军垦田,不是偶然的,而是考虑到这一情况的。军费一直是困扰明朝国家财政的主要问题,徐贞明用军垦田的建议,如能真正实行,也许会为国家解决这一问题。[24]他的考虑,可谓周详。

官办。许承宣《西北水利议》建议在西北各省设农田官,以其所捐纳之数,募耕夫、买牛储种、补偿修水道占用农民田地,五年复租,十年以赋额考核农田官。这实际上是由私人入财为官,以其资财为修水利之费用。雍正年间,兴办畿辅水利,设四局以领其事,“以南运河与臧家桥以下之子牙河、苑家口以东之淀河为一局,令天津道领之;苑家口以西各池及畿南诸河为一局,大名道改清河道领之;永定河为一局,以永定分司改道领之;北运河为一局,撤分司以通永道领之:分隶专官管辖”。不久又设京东、京西水利营田使各一名。[25]徐贞明鉴于国家水利官职之弊病,认为没有必要在现任官职外,另外设官兴办水利,而是以大名道、清河道、永定河分司、通永道主持水利四局,不增添新机构,也便于领导。“暂出官帑,募愿就之民。……若概以水利役民,使贫民苦于追呼,妨其生业,而富家反擅其利。”[26]兴修水利田,不增加农民力役,而是招募自愿者,以防止富家替代农民包揽,专占国家投资

这里所说的民垦、军垦和官办,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事实上,民垦、军垦,也只有在朝廷组织下才能进行;而所谓官办,官员只是组织者,具体工役还是要靠农民。在实际中,取得成效的水利事业,或是在朝廷正式命令下进行,或是在官员自身组织下进行,完全靠个人的努力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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