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体系中,政府监督无疑是最具有效力、也最容易操作的一种监督,也只有政府监督才容易落到实处。所以,由诸多监督构成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主要依靠于政府监督。在监督实践中,我们把政府监督中外部监督所涉及的审计、财政、银监,把政府监督中行业内部监督所涉及的监管委等方面监督,统称为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我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的主要方式。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同级审计监督、财政监督、银监会监督等统一整合,组建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省级监管部门、国家监管司实现纵向上的对接,共同开展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的行政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政策和制度的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运作行为好比滔滔江水,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犹如固若金汤的堤岸。堤岸虽然是江水经过长时期的冲刷所形成,但后来却对江水的奔流不息起着一定的导向和保护作用。如果没有堤岸的保护,波澜壮阔的江水就会如脱缰野马,漫无目的随处肆虐,不仅会冲毁良田房舍,而且会被广袤的土地所吞噬,最终消失殆尽。所以,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离不开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保驾护航,更离不开有效监督检查。面对自觉或不自觉的行为,只有加强行政监督,才能将各种违纪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才能保证运作在国家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有序进行,才能使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恒久不衰,才会使住房公积金事业犹如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富有朝气和活力。
(2)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是住房公积金发挥作用的前提,追求资金运作安全不仅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其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监督可以防止住房公积金运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约束其运作行为,避免因出现重大事故而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带来严重损失。全国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总量高达数千亿元,一旦出现问题,将会给国家经济安全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所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对保证这一巨大资金的安全,可以起到防微杜渐、保驾护航的作用。
(3)有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是指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方面的社会保障作用。这一作用的体现不单纯强调经济效益,同时注重社会满意度,因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又一基础。通过行政监督,可以有效防止住房公积金运作中的唯利是图,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降低服务质量的倾向发生,对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的社会服务功能,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4)有利于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开源节流、堵塞漏洞是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的主要方式。行政监督可以防止漏记收入渠道,少记收入金额,重记支出项目,多提费用支出等行为发生;行政监督可以保证以最少的资金耗费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维护所有者的切身利益;行政监督可以增强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潜力。所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意义十分重大。
此外,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可以起到促进住房消费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巩固社会经济政治稳定等方面,意义深远。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来进行。行政监督的内容应当在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涉及的五项内容实施重点监督。一是对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方面的监督。二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方面的监督。三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方面的监督。四是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实施的监督。五是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其他事项的监督。行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监督中最为全面的一种监督,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以说“无孔不入”,不留死角。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职能部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系统
(1)部级监督。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宏观管理系统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承担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最高行政监督和管理职责。
在行政监督中,综合考核、网络信息系统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员制度等都是监督的具体方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组织、指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考核工作。定期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托现有网络,建立健全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城市三级联通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审计、人行、银监、纪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基层单位,实地检查监督。
(2)省级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其正常运行的职责,受部监管司委托,会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行政监督和考核工作。具体讲,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处)为落实辖区住房公积金的行政监督工作的责任部门。
(3)市级监督。市级监管目前需要建立。可以增加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能、坐实管委会,使其承担同级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市级监管应通过建立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包括国家和省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保持畅通联系,在保证数据传输及时、准确、完整和真实的基础上,实施适时监督。
2.财政部系统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拟定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包括分中心、管理部)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贯彻执行,并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同时,组织设区城市建立对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审计及其他行业
审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规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计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其资金运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还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四)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方式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www.xing528.com)
1.现场监督
它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实地检查的一种监督方式。必要时,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检查或审计。
现场监督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在我国,省、自治区一级的监督部门和国家部级监督部门,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拟订年度住房公积金监督计划,定期对全部或部分设区城市(包括地、州、盟,以下同)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会同财政、银监、人行、纪检、监察有关部门拟订全国现场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比例,经由部级监督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组成的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根据需要,监督部门也可以不定期就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门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1)现场监督的程序。监督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依照规范程序进行。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监督检查准备。包括成立监督检查组、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或方案、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等环节。现场检查时应根据监督检查计划或者专项检查的需要组成监督检查组,成员根据监督检查需要确定。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监督检查计划或方案,确定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并在到达前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以使其做好必要的配合准备。监督检查部门认为有必要,也可以不事先通知被监督检查单位,在到达现场时再出示监督检查通知。监督检查人员在出示监督检查通知时,应当同时出具表明执法检查者身份的证件。
二是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组就监督检查事项首先听取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情况汇报,然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三是双方沟通。监督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监督检查报告,送被监督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时,可以在接到监督检查报告的一定日期内向监督检查组提出书面意见,进行必要的沟通。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沟通的,视同无异议。
四是出具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组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意见后,将监督检查报告报监督部门审定。监督部门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检查单位,作为检查的结论。对经查证存在的问题,监督部门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2)监督检查人员权利。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照法律法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1)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有权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3)有权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或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4)有权建议暂停有严重妨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被监督检查单位要对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不得进行刁难和阻碍。
在监督检查中,被监督检查单位、人员同样有权向监督部门进行必要的陈述和申辩。
2.非现场监督
它是指监督部门不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现场,而是通过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报送的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的一种监督方式。
(1)非现场监督的种类。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检查单位按要求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有关文件、定期报送的住房公积金有关数据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监督部门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中的专项问题,所按要求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实施的一种监督检查。
(2)非现场监督的程序。监督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也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分阶段分步骤实施,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一是准备阶段。准备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资料。监督部门应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提出报送文件和数据资料的内容、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是实施阶段。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是分析评估阶段。分析评估阶段是监督检查的收尾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评估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写出监督报告。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