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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监督的对象有哪些?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监督不能忽视。所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只能依靠上级监管部门,同时同级人大和政协组织也可以参与监督。由此看来,住房公积金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该包括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缴存单位以及受托银行。

住房公积金监督的对象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监督对象是指接受监督的单位和组织,即对谁实施监督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只注重对管理机构的监督,而忽视了对汇缴单位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造成监督对象上的漏洞。因此,在当前体制下,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对象应包括监督的机构对象和业务对象两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监督的机构对象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在现行机制框架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构是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职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委员由“三个三分之一”人员组成。可以说人员组成上的广泛性基本可以保证决策的客观和正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全体委员都是兼职,而且大多数都是部门领导,每天忙于自身繁重的工作,极少有时间过问住房公积金问题,大多数委员甚至连一年仅有的几次会议都参加不了,这样的决策难免流于形式,即使决策出来的事项也难免会有失偏颇,尤其是分散决策很难保证其质量。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监督不能忽视。

那么,由谁来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则涉及监督的主体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很显然不具备这种监督的职能;政府的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有些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不能自己监督自己。所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只能依靠上级监管部门,同时同级人大和政协组织也可以参与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其决策的合理与正确。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它是设区城市唯一法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使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职责的独立事业单位。一个设区城市只能设一个管理中心。由此看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所在设区城市管理住房公积金运作事宜,属于政策性垄断。其资金运作是否合理规范、内部管理措施是否健全、资金安全是否具有保障、服务职工是否优质周到,等等,在同一城市没有参照物可做比较,因而是政府和缴存人所非常关心的。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理所当然地成为接受监督的重点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主体,应包括上级监管部门和同级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不排除包括同级人大、政协、银监、审计、财政、纪检、监察、工会、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在内的各方监督,但主要应依靠行业监管机构的专门监督。

3.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

住房公积金实行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职工所在单位统一代理汇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汇缴单位共同记入各自的职工个人账户的缴存模式,决定了职工所在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账户开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账户登记是否准确及时、业务办理是否规范等,都是职工所非常关心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其业务办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伤害职工利益的行为等,也要进行关注。因此,职工所在单位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代管单位,也应该接受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所在单位内审机构、职代会以及同级政府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4.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资金运作过程中的一些金融业务。例如,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结算、受托代理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等,必须按规定委托有关银行办理。对管理机构开户是否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结算方式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承办金融业务是否符合有关的协议约定、与管理机构是否账账相符等,都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关心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利率执行情况、结算办理情况、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等,都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关注的。从此意义上说,受托银行也承担着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也应该接受来自于银监局、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督的主体是同级银监局、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www.xing528.com)

由此看来,住房公积金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应该包括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缴存单位以及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只注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是不完整的。

(二)住房公积金监督的业务对象

住房公积金监督的业务对象,主要针对从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相关机构和部门,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汇缴单位。

1.对管理机构监督的业务对象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督的业务对象主要是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归集、支取、使用、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经费开支和结算业务等方面,它们构成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要业务运作活动,因而成为监督的主要对象。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单位的开户资料记载是否完整;缴存业务的账务记载是否及时正确;新增缴存单位的数量和职工人数是否可靠;资金运用条件和程序是否公开、透明、合法;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个贷的办理是否及时、正确;增值收益的形成是否真实、规范;增值收益的分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规定;资金结算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等方面。

2.对汇缴单位监督的业务对象

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与汇缴单位息息相关,对汇缴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活动也离不开监督。在以往的监督活动中,往往忽视了对汇缴单位的监督,造成单位缴存不及时、缴存基数不透明、缴存计算不统一、同等条件下个人月缴额不同、提取资金交还个人拖延时间长、内部手续繁琐、效率不高、资金账外游离等问题,职工对此颇有微词,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行业的形象。因此,对汇缴单位的监督同样十分必要。

对汇缴单位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范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缓缴的人数、时间和条件、申请降比缴存的理由、账户封存人员情况、正常列支渠道以及支取方式、支取金额、发放手段、办理时间等方面。通过监督可以发现单位在缴存办理中的政策执行情况,并促使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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