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与缴存单位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之间账账相符,是指双方账务记录的时间、内容、金额、余额保持一致、相符或相等。要实现账账相符就必须进行定期对账。对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账簿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单位明细账(三级明细账)与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备查簿中的总额核对。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个人明细账(四级明细账)与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备查簿中的明细账(个人账户)核对。
对账方法,不仅要核对双方资金总额的期初数、期末数和本期发生数,而且还要核对每个职工个人账户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和本期发生额的时间、金额及方向。一般应采用定期核对的办法,至少保证每半年核对一次,必要时应进行即时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定期核对后应向缴存单位和个人发放对账单,并经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保存。
实践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之间,在缴存总额等大数字方面一般不会发生差错。但在单位没有为个人建立明细账的情况下,个人账户此多彼少的情况还是有的。在此情况下,要特别加强对个人账户的核对工作。如果在对账中发现记账差错或账账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进行纠正。坚决避免隐瞒账务差错的行为;严格禁止个别人私自修改有关参数,调节电子会计数据,以求平衡的违纪行为;坚决杜绝长期不对账或将对账流于形式的懒惰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之间对账是树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事公开、办公透明、尊重缴存人权益良好工作作风的有效方式,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差错的有效手段,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杜绝违规违纪案件发生,保证资金运营安全的有效途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管理机构与银行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之间的账账相符,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之间的核对,以及定期存款存单与存款银行的核对。二是委托贷款明细账与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台账之间的核对。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银行的账务核对,在时间上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定期核对每月应进行一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核对一次;不定期核对应即时进行。在核对方式上,应采用逐日、逐笔核对的方法,不仅要核对余额,更重要的是要按照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逐日逐笔核对发生额,保证余额和发生额笔笔相符,最终保证账单相符、账账相符。
一般来说,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客户对账单不符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记账差错,二是未达账项。对于因记账错误造成的账单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更正。如果属于银行方面的记账错误,应主动通知银行更正,不得拖延,以免引发更大错误。对于因未达账项造成的账单不符,要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余额调节,以最终确定是否由未达账项造成。
所谓未达账项,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之间,由于结算票据传递时间上的先后差异,形成的一方已经记账而另一方尚未记账的款项,即尚未到达对方,对方尚未入账的款项。未达账项实际上是应该到达而尚未到达的账项。发生的未达账项有四种类型。
(1)银行已经收账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尚未收账的款项。银行已经收账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尚未收账的款项,简称“银行已收我方未收”。如管理机构归集住房公积金时,缴存单位的转账支票或付款结算凭证已经到达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已经据此收账,并计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尚未取回银行的“收账通知”,或尚未编制记账凭证,尚未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造成银行对账单余额大于管理机构存款账户余额。此时如果对账,就会出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和发生额不相等。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存款余额小于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就是未达账项中的“银行已收我方未收”所造成的。
(2)银行已经付账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尚未付账的款项。银行已经付账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尚未付账的款项,简称“银行已付我方未付”。如开户银行或受托银行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取归集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费或委托贷款手续费时,开户银行主动开出委托收款凭证,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存款账户划出付款金额,银行已经据此办理付款入账,而付款凭证尚未到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尚未取回银行的“付款通知”,或尚未编制记账凭证,尚未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造成银行对账单余额小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存款账户余额。此时如果对账,就会出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和发生额不相等。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存款余额大于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就是未达账项中的“银行已付我方未付”所造成的。
(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经收账而银行尚未收账的款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经收账而银行尚未收账的款项,简称“我方已收银行未收”。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集住房公积金时,收到缴存单位的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单,已经据此收账,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存款账户,而开户银行因故尚未进行账务处理,造成银行对账单余额小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存款账户上的余额。此时如果对账,就会出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和发生额不符。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存款余额大于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就是未达账项中的“我方已收银行未收”所引起的。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经付账而银行尚未付账的款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已经付账而银行尚未付账的款项,简称“我方已付银行未付”。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或清户业务时,根据开出的转账支票存根,已经编制记账凭证,并登记存款账户贷方,而开户银行因故尚未收到付款的结算凭证,尚未进行账务处理,造成银行对账单余额大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存款账户余额。此时如果对账,就会出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之间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和发生额不符。如果没有其他因素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存款余额小于开户银行的存款余额,就是未达账项中的“我方已付银行未付”所引起的。
上述四种类型中,(1)和(2)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未达账项,(3)和(4)被称作开户银行的未达账项。
对于出现的未达账项,应通过“余额调节法”进行调节。如果调节后双方余额一致,说明账务记录均无错误。如果调节后余额仍不一致,说明双方或双方中有一方的账项记录发生错误,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更正。对于调节后的余额,只能作为试算未达账项的参考,不能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依据。账面调整必须在未达账项的相关结算凭证到达后,依据票据进行。
所谓“余额调节法”,是以会计假定理论为基础,假设尚未到达的账项已经全部到达,尚未收账的款项已经收账,尚未支付的款项已经支付为前提,进行会计账项试算平衡的方法。具体方法是在双方账面余额的基础上,加上对方已收而自己未收的账项,减去对方已付而自己尚未支付的账项,计算出双方各自余额,以此来判断双方账面记录有无差错的一种方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增值收益存款”在余额调节法下的调节公式如下:
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存款(或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借方余额+银行已经收账而管理机构尚未收账的款项-银行已经付账而管理机构尚未付账的款项=开户银行的对账单贷方余额+管理机构已经收账而银行尚未收账的款项-管理机构已经付账而银行尚未付账的款项
上述公式可简化为:
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中心未收账项-银行已付中心未付账项=银行对账单余额+中心已收银行未收账项-中心已付银行未付账项
上述公式中的“中心”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例如,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月21日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如表7-1所示,收到银行送来的对账单如表7-2所示。请据此进行账表核对,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局部)
开户银行:某市工行营业部 账号:210259224907225772
表7-1
某市分行营业部存款对账单
客户名称: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账 号:210259224907225772
账户类别: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本结算户
表7-2
在与开户银行逐日逐笔核对住房公积金存款时,发现存在4项未达账项。
(1)9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存银行的现金支票两份,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现金结算方式办理的缴存,金额分别是4 600元和2 560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
(2)9月1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出付款转账支票1份,金额4 800元,票据尚未送到银行,银行尚未入账。
(3)9月21日银行将收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款15 600元已经入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收到收账通知,尚未入账。
(4)9月21日银行通过转账收取三季度的委托手续费2 400元已经入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收到付款通知,尚未入账。
要求编制“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表7-3所示,进行平衡试算。
其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节后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为:
5 634 156.27+15 600.00-2 400.00=5 647 356.27
开户银行调节后的“银行对账单”余额应为:
5 644 996.27+4 600.00+2 560.00-4 800.00=5 647 356.27(www.xing528.com)
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调节表
编制部门:会计部 调节日期:2008年9月21日 金额单位:元
表7-3
从上述“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调节表”可以看出,经过调节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开户银行双方的存款余额一致,说明账项记录均没有错误,表示账单相符。
在日常结算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大部分业务属于同城结算,很少发生未达账项。如果确实有未达账项产生,应加强对其管理,不能仅限于数字上的调节平衡。对长期悬而未决的未达账项,应采取果断措施,与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尽快查明原因,做出处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单相符。
(三)管理机构内部对账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账账相符,主要包括总账与所属明细账、明细账之间的账账相符,以及相关业务的账实相符、账证(表)相符。
1.管理机构内部总账与所属明细账之间对账
总账与所属明细账之间的核对是保证账账相符的主要途径,也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实行科目汇总表核算方式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总账依据科目汇总表直接登记,而二、三、四级明细账依据记账凭证直接登记,二者的记账依据明显不同。如果科目汇总表或者记账凭证发生差错,必然会影响到各自的账簿记录正确,不通过对账难以发现。所以,进行总账与所属明细账之间的核对,是发现和纠正账簿差错,保证账簿记录正确,提高会计核算水平的必然途径。
会计部门应在期末(月末、季末、年末)编制会计报表前,认真进行对账。总账与所属明细账之间的核对,应由各自的记账人员将全部业务登记完毕,并在结出余额后,与对方主动联系,协商约定具体时间进行对账。在对账过程中,双方应密切配合,尽可能为对方提供更多方便。任何记账人员不得故意设置障碍阻挠对账,不得以任何理由敷衍和拒绝对账工作。为保证对账工作质量,必要时应由会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对记账人员的对账工作给予一定的指导,以保证总账与所属明细账之间数字相等,方向一致。
某总账账户期末余额=该总账所属明细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之和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总账与所属明细账簿之间的核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住房公积金总账与所属二级明细账分类账之间的核对。
(2)住房公积金存款总账与在各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之间的核对。
(3)增值收益存款总账与在各银行开设的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之间的核对。
(4)应收利息总账与所属应收利息二级明细分类账(按应收银行名称开设的明细账或按应收利息种类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5)委托贷款总账与所属委托贷款二级明细分类账(按借款人姓名开设的明细账、或结合受托银行名称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6)逾期贷款总账与所属逾期贷款二级明细分类账(按逾期借款人姓名开设的明细账或结合受托银行名称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7)国家债券总账与所属国家债券二级明细分类账(按国家债券种类、年度等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8)其他应收款总账与所属其他应收款二级明细分类账(按债务人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9)其他应付款总账与所属其他应付款二级明细分类账(按债权人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10)专项应付款总账与所属专项应付款二级明细分类账(按债权人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11)增值收益分配总账与所属增值收益分配二级明细分类账(按分配渠道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12)固定资产总账与所属固定资产二级明细分类账或固定资产明细卡(按固定资产类别、坐落位置、使用部门等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13)事业发展基金总账与所属事业发展基金二级明细分类账(按基金类别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14)现金总账与所属现金日记账之间的核对。
2.管理机构内部各明细账之间核对
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内部明细账簿之间的账账相符,主要涉及以下账簿核对:
(1)住房公积金二级明细账分类账(按县、市、区名或管理部开设的明细账)与三级明细分类账(按单位名称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2)住房公积金三级明细分类账(按单位名称开设的明细账)与四级明细分类账(按个人姓名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3)应收利息二级明细账分类账(按涉及银行开设的明细账)与三级明细分类账(按应收利息种类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4)委托贷款二级明细账(按受托银行或有关楼盘开设的明细账)与三级明细账(按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5)逾期贷款二级明细账(按受托银行或有关楼盘开设的明细账)与三级明细账(按逾期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开设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3.管理机构内部账实核对
住房公积金运作机构内部的账实相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核对。
(1)住房公积金存款总账余额与委托贷款总账余额、逾期贷款总账余额、国家债券总账余额合计,应与住房公积金总账余额之间核对,并保持平衡。
(2)增值收益存款总账余额,应与实现的增值收益总额之间保持平衡,或与未分配转出的增值收益总额相等。
(3)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应与固定资产实物核对,并保持相符。
(4)现金总账(如果将来设置该科目的话)、日记账应与库存现金核对,并保持余额相等。
(5)国家债券总账、明细账与所购国家债券实物数量核对,并保持相符。
(四)管理机构内部的账证(表)核对
要做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的账证(表)相符,主要涉及总账与科目汇总表、明细账与记账凭证、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和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分别与各自的银行对账单核对、与相关的银行结算凭证之间的核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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