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增值收益分配政策,体现着国家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态度,关系到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因此,应重新设计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业的增值分配方案。
(一)停止增值收益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实现的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做法,值得商榷。
一是住房公积金已经定位于覆盖城乡的全体劳动者,不再局限于城市的在职职工,也不再局限于城市在职职工在城市购房,最终还应包括在一般建制镇的职工。如果继续只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不用于建制镇,显然有失公平,与促进社会公平背道而驰。
二是住房公积金已经定位于一种住房基金,就应按照基金的模式分配增值收益,也就有个基金的回报问题即增值分红问题。所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分配,应该在考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经费和事业发展基金以外,按照个人缴存数额的比例分红,向所有人分配增值收益,体现缴存所有者对资金运作成果的共享。即使认为目前所支付的利息中已经包含有增值收益分红,也应明确说明。增值收益提取“两项”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尽合理。
三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住房保障基金,不完全属于政府保障。政府可以从保护所有者利益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实施监管,但全部占有和处置其更多的增值收益,理由不很充分。尤其是不能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取代财政预算中本应由预算资金承担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否则,就会有政府转嫁责任的嫌疑。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为内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建设资金理应由政府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即使需要住房公积金支持,也只能通过贷款的方式解决,而不能无偿全部占有其增值资金。所以,应停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二)明确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核定与提取标准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将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定为不低于增值收益的60%,这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开展初期,由于增值收益较少,贷款风险系数较大,较高的准备金比例有利于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增强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能力。但时隔20多年,随着业务的发展,积累的增多,如此之高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比例则显然极不合理。为此,《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将其一下降低,限定在贷款余额的1%,有忽上忽下之感。
为此,可以参考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务管理规定,将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限定在贷款余额的4%,当贷款风险准备金累计提取的余额达到贷款余额的4%时,就不得再从增值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外,应该考虑将“贷款风险准备”扩展为“风险准备”,以便使归集风险、提取风险、核算风险等均有所保障。(www.xing528.com)
(三)明确机构经费的提取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大多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主要取决于增值收益,数额由财政部门核定,对考核激励机制的落实、对机构和人员工作积极性的调动没有刺激作用。所以,在财政核定的经费基础上,按照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补充管理费用十分必要。鉴于目前许多管理机构的增值收益总量不多,以及对办公经费的实际需要,可以将此比例确定为增值收益的5%—10%。
此外,也可以适当提取省级监管费用,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省级监管系统的升级、维护、调研、培训,对基层管理中心的奖励等。
(四)增加事业发展基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巨额资金的运营管理部门,同样涉及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的购置、更新以及有关管理系统的维护、升级换代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具备一定数额的资金积累。实践证明,依靠专项经费的办法来解决的话,存在一系列协调问题,难度大,周期长,影响工作。因此,应该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实现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用于购置必要的资产设备,用来改善机构办公条件,使其制度化。
首先,应考虑提取奖励基金。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是经济管理中常用的有效手段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业务色彩较浓、专业性较强的经济管理部门,同样也可以采用这一措施,来激发和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此,应允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从自己实现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业务考评中奖励先进。一般来说,奖励基金可以从事业发展基金中按5%左右的比例提取,如果提取的基数过大,也可以对提取后的总额作适当的调节或限制,以便使奖励基金真正发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实现促进工作的目的。
其次,应考虑机构积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业务发展中,也应该有自己的资金积累,以防不测。为此,可以考虑从实现的增值收益中适当提取机构积累基金,作为住房公积金运营过程中的专项机动基金,在应对重大危机、纠正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增强抵御各种风险能力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可以将风险准备金、事业发展基金与积累基金合并,作为其自有资本金管理,也可以将风险准备金中的一部分分离出来,作为长期积累基金管理。
最后,建立自主缴存补贴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就必须为自主缴存职工建立缴存补贴机制。为此,可以从实现的增值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为无稳定单位的劳动者,在其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补贴其本应由单位负担的那一部分住房公积金,以弥补政府财力的不足,弘扬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阳光、公平的保障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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