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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优化业务核算,解决主要问题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机构调整意见》要求撤销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县、区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移交给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所以,现在的总分类核算和单位、个人明细分类核算的三级核算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新机制运行的需要。这不仅影响了这一行业的严肃性,而且对发现问题、界定责任、纠正错误带来不便。最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息年度不统一,造成外界检查和缴存单位对账上的困难。

如何优化业务核算,解决主要问题

(一)三级核算不能适应新机制运行的需求

2002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等九部委发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机构调整意见》)。《机构调整意见》要求撤销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县、区管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移交给所在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县设立管理部,作为其派出机构存在。管理部的业务纳入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这样,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上,就需要增加县一级明细核算。而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明确规定实行三级核算,即总分类核算、单位和个人明细核算。这种情况下,设区市中心就无法体现县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运行情况,不能分别提供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的总体情况和详细信息,而且在同一城市各县、区之间同名单位较多,极易造成日常核算工作中的串户现象,甚至发生差错。所以,现在的总分类核算和单位、个人明细分类核算的三级核算体系,已经难以满足新机制运行的需要。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误入会计主体账户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单位空间。现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对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核算未做出明确规定,加上一些单位对会计核算主体不够明白,以及对住房公积金政策不甚了解,造成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行将个人提取的金额,通过转账结算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基本结算账户,由所在单位再通过现金结算方式提取现金,支付给个人。

实际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通过单位账户进行结算,混淆了会计主体的界限。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个人资金,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提取时不用个人信用账户而借用单位银行账户办理结算的做法,有套用公家账户之嫌,有悖于账户管理规定。因为在缴存环节,单位为职工代为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后,住房公积金就已经脱离单位的会计主体,进入个人私有财产业务领域,会计结算中与单位有关的结算业务已告完成。单位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为职工建立备查簿,进行辅助管理。

在提取环节,一是个人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款项,付款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管理部),收款人是住房公积金的所有者个人,与所在单位的会计主体已经没有什么联系,所在单位再收取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是不合适的。二是许多单位将收到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款项,通过往来账项“其他应付款”核算,收到时,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付给职工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表面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却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不相适应。因为“其他应付款”的核算范围是会计主体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联的其他款项,住房公积金作为归职工个人所有的一种私人资金,二者所有权性质不同。实质在于混淆了会计主体,使个人私有资金套用单位账户核算,混淆了公、私界限,加大了汇缴单位会计业务工作量,无形中使企业流动负债发生额产生泡沫,虚增了负债。

(三)核算基础工作不规范(www.xing528.com)

首先,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发布不久,具体规范没有得到落实,全国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流程、操作程序方面,五花八门,各自为政,同一业务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办理,手续要求不尽相同。这不仅影响了这一行业的严肃性,而且对发现问题、界定责任、纠正错误带来不便。

其次,各单位缴存基数执行不统一。虽然国家明确规定按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均工资额计算,但有些地方执行不力,有的按当年当月实际工资额计算,有的按基本工资额计算,有的将补贴纳入有的没有纳入,有的干脆不管基数和比例高低,每人每月统统按一定金额缴存,较为混乱。

最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息年度不统一,造成外界检查和缴存单位对账上的困难。有的按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计息,有的跨年度结息,将结息年度定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本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还是指上年的7月1日至本年的6月30日,让人如坠雾里,使缴存单位和职工难以分辨。

(四)系统操作与会计核算程序不协调

当前,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中,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会计处理,设计为先“下账”后编记账凭证的做法,严重违背了会计核算先编制记账凭证、后根据记账凭证记账的基本程序。一些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经内部审核无误后,由有关业务人员首先从申请提取的所有者个人账户中“下账”(在账簿中登记支取金额),然后由电脑打印出支取凭证,再交由会计人员据此编制记账凭证。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动摇了账簿对凭证的控制、驾驭、梳理、统管作用,使账簿失去了监督的主体地位,削弱了账簿的统管地位和监管作用。从会计专业角度看,给会计核算造成了一定混乱。曾几何时,这一做法被当作经验来推广,不经意间却成了笑柄。

事实上,不论是哪一种会计核算程序,都是先编制记账凭证,然后根据记账凭证再登记有关明细账和总账。这一做法在过去、现在、将来都不会改变,因为它是会计科学的基本规律之一,是被实践所证明了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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