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必然要求与此相匹配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2002年九部委做出的机构调整是对体制创新的有益尝试。可以说这次机构调整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体制变革,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加强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四统一”管理责任,纠正基层中心管理不规范问题,减少工作失误有着重大意义。同时,对地方政府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也有所约束,有利于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明显不足。
第一,调整措施不力。从2002年九部委发文拉开机构调整大幕至今,已经10余年时间。可是,一些行业(如铁路、煤炭、电力、石油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然没有真正纳入地方机构统一管理,一些城市多个管理机构并存的局面并没有彻底改观。究其原因,表面看是调整措施不力,对机构调整不到位缺乏制约手段所致,但深层次原因,乃是部门利益所致。
第二,决策机构弱化。2002年机构调整继续沿用了原来的房改模式,将原来“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改头换面,变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住房公积金决策职能,目的是按照决策、监督、管理(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完善决策机制,加强决策职能。但从实质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一个非常设的“虚”机构,没有编制和专职人员,处境艰难。有些地方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直接设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意味着决策与管理(执行)职能合二为一。这种状况下,管委会实施决策,必然会出现表面化、形式化倾向,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第三,管委会与政府关系不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关系上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要听政府的;业务运作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执行,要听管委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工作中的许多事项不能简单地划分为“彼”或“此”,这就意味着一个管理中心要面对两个主管上级。在对管委会与同级政府之间职责关系没有做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可能造成某些事情两方面都有所疏忽,没人管;有些事情两家都同时争着过问,管理中心难以应付。(www.xing528.com)
第四,行业系统的完整性断缺。运作系统撤销了县级管理中心,将业务并入市管理中心后形成了只有“设区城市管理中心”独家运作的格局,运作机构处于“无头无尾”的“孤岛”状态,上下系统没有形成。监督系统的格局是“国家宏观监管到省级地方监管”,监管没有扎根于运作业务的重点领域,处于“无根基”状态。决策系统只在设区市建立,没有形成上下完整的系统。住房公积金涉及的运作、监督、决策三方面,没有一个领域具有上下贯通的完整系统,没有一个方面与国家行政权力级次相吻合、保持一致。
监管与运作在行政级次上的严重脱节,使监管系统和运作系统的完整性遭到破坏,纵向链条断裂,形成“上无头,下无尾”的残缺局面,无法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深叶茂”,无法与涉及众多职工利益的这一普遍政策相协调,不利于政策的上传下达。决策、监管、运作机制体制“碎片化”是住房公积金机构调整10多年来依然存在的主要特征。如果继续沿用这种架构和机制思路,将会使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因此,进行机制体制创新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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