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管理机构设置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政府管理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设区城市的人民政府。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中心运作”,从而奠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住房公积金的法定地位和职能。2002年政府机构调整方案要求,县、区以下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意味着省、县、区不能成立独立运作住房公积金的机构。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又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又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这就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唯一合法的管理机构,而且预示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在设区城市设立。县以及县级市不再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而只作为设区城市(地、州、盟)的机构延伸,以管理部的形式存在。事实上肯定了在设区城市(地、州、盟)及其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条管”运行体制。
(二)管理机构的模式
我国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海南模式。全省设立一个统揽全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即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省会城市以及各市县设立隶属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分支机构(中心、管理部),全省境内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垂直管理。二是陕西模式。全省不设省级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即没有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会城市和其他各设区城市均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会城市管理中心设有管理省级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省直分中心。省内各中心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它们分别隶属于当地政府。类似的有江西、贵州、广西等省区。三是湖南模式。既设省级管理中心,又设省会城市管理中心,但省级管理中心的管辖范围只是省直单位,与各设区城市的管理中心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一个城市存在两个管理中心。类似的有青海、黑龙江等省区。
纵观三种模式,海南模式在当前体制下是较为理想的一种选择。一是实行运管分离,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只履行行政监督与管理职能,下辖各管理中心履行业务运作职能。在当前情况下,这种设立模式有利于突出省级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利于发挥省级监管部门的作用,有利于避免省内各中心出现“群龙无首”的状态。二是一个城市设立一个中心,有利于政策在同一城市的统一贯彻执行,避免政出多门。三是符合未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在“省管县”行政体制分三步实施的情况下,与未来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目标相吻合,有利于减少行政改革和管理成本。
(三)管理机构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直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而不是隶属于政府的某个组成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或者企业。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常设的办事机构,具有法定的人员编制。这是目前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显著区别之一。
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业的机构性质基本分三类。一类是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这一类型符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特点,运作管理机构有较大的经费自主权,人员的权、责、利能够实现有效结合,人员工作积极性能够充分调动。但在资金归集量较少的情况下,如果增值收益不够充分时则难以满足业务开展对经费开支的正常需要。第二类是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这种类型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事业色彩,忽视了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的特点,淡化了资金运作中的收入、支出和增值收益等经济范畴,经费与业绩脱钩。在资金总量较小、资金增值收益不多的情况下,这一类型可以发挥“铁饭碗”的作用,有利于保障机构和人员的基本正常开支。但却不利于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按经济规律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第三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心管理经费与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管理与公务员相同。这种类型过分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行政职能,弱化了事业职能,淡化了业务色彩,对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可以提供有力的体制支持,也相应改变了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有关待遇,但实质上却不利于发挥经济杠杆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不利于责、权、利的有机结合,不利于充分调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但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这种类型却有着广阔的市场。
随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加强,一些城市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纳入行政单位管理,人员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范畴,经费也由自收自支转向全额预算单位管理,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事业性质正在逐步发生动摇。
事实上,不管如何界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性质,它的实质都是从事住房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产品主要是货币金融产品,即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贷款。业务运作主要是通过筹集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以实现货币金融产品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归集住房公积金实质上就是通过政策宣传来吸收存款,筹集经营资金,类似于银行的“揽储”;银行存款要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住房公积金归集也要向所有人支付利息,二者没有本质区别。银行放贷要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要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从资金运用上也无本质区别。银行的存贷款利差体现为经营利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存贷利差体现为增值收益,名称不一,但本质相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与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完全相同。由此看来,如何掩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金融业务实质都是徒劳的。所以,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定位于事业单位确有名不副实之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该定位于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类似于财务公司)才符合业务实际。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运用经济杠杆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www.xing528.com)
(四)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了以下职责。
第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年末,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实际,本着“立足当前,全面推进,稳步发展”的原则,制订下一年度资金的归集和使用计划,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制订计划时,既要防止盲目冒进而出现严重脱离实际,导致计划任务难以完成、计划目标难以实现的情况发生,又要防止过度的消极谨慎,使计划失去激励工作、推进事业发展的作用。在计划执行中,要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第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住房公积金是劳动者个人所有的一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详细情况,通过设置相应的总账、明细账以及有关台账,进行全面、完整、准确、及时的记录登记,以保证个人资料的完整、真实和正确,确保个人利益不受损失,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核心是会计管理,会计管理的基础是会计核算。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和重视会计工作,建立完整科学的会计核算体系,改善会计核算手段,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发挥会计管理职能,确保会计信息质量。防止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住房公积金安全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第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重要工作之一。在提取方面,要制定明确的条件和标准,规范支取工作程序,实行公开的办事程序,公平对待每一个业务对象。在使用方面,严格执行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资金用途,防止超越权限使用资金,坚决杜绝资金挪用行为。在个贷方面,严格审查借款对象,认真核实贷款用途,高度透明贷款程序,防止出现违规发放贷款行为,做到资金用途正确、使用合理。
第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受资金所有人委托代为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政府机构,担负着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所有人退休时的还本付息重任,管理的一切行为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化财务管理,科学筹划和合理运作资金,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资金增值,充分保证缴存所有人在退休时,一次性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维护缴存所有人利益。同时,要加强内部控制工作,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实施内部有效监督,预防各种风险发生,确保资金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年度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全年住房公积金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做出全面完整的书面报告,以接受决策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同时,通过报告对一年来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找出差距,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把管理工作持续推向新的水平。
第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千头万绪,在上述主要工作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事务性、临时性的工作要做,诸如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出台后,按照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新政策宣传、咨询以及接受个人对其账户记录登记情况的质询等,都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承担的具体职责。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提供会计报表、资金运行分析等财务会计文件。通过财务会计文件的提供,使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及时了解资金运行情况,充分掌握资金运作动态,便于从技术角度发现存在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文件时,应当保证其真实可靠、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坚决杜绝会计造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