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是指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行为实施监察、督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实施监督的部门和组织的统称,包括各级监督机构和相关监督部门(如审计、财政、人行、银监、纪检)的联席会议制度等。
按照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建设厅分别会同同级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分为部级监督部门和省或自治区级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这就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监管部门包括建设、财政、人行和银监四个部门。
按照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和负责监督。省(自治区)建设、财政、人行和银监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工作,并向部级监督部门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行政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日常具体工作。在各部门中,财政监督主要侧重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经费预决算等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主要侧重于承办金融机构的合法、规范等方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国家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的贯彻执行、金融业务的规范运作等方面。在四个部门的共同监督中,住建部门无疑成为其中的牵头单位。住建、财政、人行和银监四管齐下,有利于把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住房公积金监督实际上是监督管理,简称监管。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目前涉及的部门较多,被称为“多头监管”。牵头单位机构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二是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的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处)。省级监管部门主要承担着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在诸多部门中处于牵头单位。但由于省级监管机构设在省级建设行政部门,规格级别往往低于省会城市,与其他设区管理中心行政级别相同,在监管的力度方面显得较弱。与此同时,省会城市和设区城市管委会的存在使省级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方面存在许多掣肘因素,在一些棘手问题上你靠我我靠你,相互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为此,由省级监管部门牵头,联合省级银监、人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实施共同监管就成为较为现实的做法。但这种监管颇有“龙多不治水”之感,大多数只能是来去匆匆,很难有时间开展深入、扎实的监管活动,很难发现隐藏的深层次问题。为此,国家实行了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聘请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督察员;省级住建厅联合审计、财政、银监、人行等部门,也建立了省级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这对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起到了一定作用。(www.xing528.com)
目前,社区城市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使业务一线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成了薄弱环节。国家和省级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住房公积金的宏观监督与管理职责,但限于人力、财力等因素制约,省级监管部门很难发挥适时监管的作用。通过建立省级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力图将监管体系延伸到设区城市,使住房公积金运作的主体部分——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运作能够处在常态化的监督管护之下。同时,对建制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对受委托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也能履行全面监督。如果设区城市的监管机构得以组建,将会使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上下贯通,实现纵向上的系统链接,也将会使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在资金运作的重点区域、一般区域得到同时发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从而促进住房公积金有序运作和规范服务迈上新台阶。
如果继续沿用现在的监管体系,缺少设区城市的专门监管机构,将会增大国家和省级监管部门的压力,使住房公积金的监管职能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容易形成监管上的漂浮,甚至形式化。所以,在总结20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加强省级监管力量,组建设区城市专业监管机构非常必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