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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格高,决策虚化的特点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规格较高,作用发挥受限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身份看,大多数是具有一定级别、地位和身份的部门领导,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意味着行政架构较高,级别不低,决策的质量和权威性应该不容置疑。(三)机构虚化,决策流于形式只有设区市才有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身处住房公积金管理环节的“孤岛”位置,决策机构虚化严重。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格高,决策虚化的特点

(一)构成广泛,委员代表性强

设区城市管委会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原则组建,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和工会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委员中既有人民政府代表,又有企业和其他单位代表;既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财力支持的财政部门,又有监督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审计部门;既有缴存单位代表,又有决策、管理和运作机构代表;既有一般缴存职工代表,又有专家代表;既有人大代表,又有政协委员。委员人数一般为25人左右,基本覆盖了设区市各个行业。可以说委员组成十分广泛,代表性更强。

(二)规格较高,作用发挥受限

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身份看,大多数是具有一定级别、地位和身份的部门领导,管委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意味着行政架构较高,级别不低,决策的质量和权威性应该不容置疑。但是,就整个系统看,在国家层面建立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虽然该制度类似于管委会,但没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职能;在省、自治区也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县级政府原有的管委会已经撤销,从中央、省、市、县四级政权纵向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没有形成上下贯通的系统,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权只在设区市一级,其他层级的政府不具有决策权。这种设计上下联系不通,与我国行政体系结构不相适应。作为政策性很强的住房公积金,由设区市管委会决策,虽然符合当今深化改革的总体思路,但在10年前就提出实施,确属超前。在行政体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只有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的改变,与周围行政环境严重脱节,决策作用发挥有限,即使目前要扭转也十分困难。

(三)机构虚化,决策流于形式(www.xing528.com)

只有设区市才有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身处住房公积金管理环节的“孤岛”位置,决策机构虚化严重。2002年的政府机构调整中,继续沿用了原来的房改模式,依据原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框架,将其改头换面,变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目的是完善其决策机制,加强决策职能。但从实质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没有编制,没有专职人员,是一个非常设的“虚”的议事机构。大多数无专职人员、无办公地址、无工作经费,成了“三无机构”。在此情况下,有的地方只好把管理委员会直接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上成了“聋子耳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作为一个非常设的机构要对一个常设的、实实在在管理着数十数百亿元资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行为实施决策,难免会出现表面化、形式化倾向,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四)管委会与政府的关系界定不清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与同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规定没有明确。从政策要求和业务运作看,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其决策部门,但是否是唯一的决策部门,目前没有规定。管委会决策能否代替同级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也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情况看,许多地方管委会成了摆设,没有定期开会制度,即使开会也是机会很少,造成决策不及时,权威不够高。对其决策行为和结果,政府层面很难放心和认可,管理中心左右为难,甚至很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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