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的建立,对于汇缴单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责任,落实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咨询、办理汇缴、负责结算、保管和核对账目、服务职工等目标任务,保证建制单位和缴存职工与政府管理部门的业务及时对接,有着积极意义,对于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保证有关制度规定的及时传达和贯彻落实,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作用,可以说给资金管理链上增加了一道“安全阀”。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一些管理松弛的单位,尤其是“条管”单位和一些生产经营不景气的企业,专管员制度也成了个别人员走上经济犯罪道路的“机遇”。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职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设置障碍,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给住房公积金管理这一阳光制度抹黑,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更有甚者,他们抓住住房公积金一旦缴纳就成为个人资金脱离单位主体账户管理的特点,利用为职工服务的合法身份,打着为职工代办提取的幌子,违背职工意愿,甚至在职工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提取属于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害职工利益,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些人因此提出对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的异议,认为不宜提倡,甚至应该废除。
那么,为什么专管员成为骗提住房公积金发罪的“高发区”呢?除过个别单位管理混乱外,关键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所在单位疏于对专管员的管理。所以,实行专管员制度后,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专管员的管理。尤其是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管员的遴选条件,建立健全专管员准入、退出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www.xing528.com)
一般来说,专管员由各缴存单位按照有关任职条件选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其管理部)备案认可。实行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的单位,涉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等方面的事宜,均由其专管员负责办理。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其管理部)在接受专管员办理业务时,应查验其合法身份,并要求其提供代为办理者的身份证件、书面授权证明、资金所有者的收款信用卡账号等资料。死亡人员亲属继承提取以外,不得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非所有者收款账户。在确保资金提取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直接受理专管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以维护专管员制度的严肃性。因工作需要,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发生变动时,缴存单位需向原备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其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书面变更手续,并妥善处理好新老专管员之间的手续交接工作。还可以尝试在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一些大型企业发起成立住房公积金协会,将住房公积金专管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交给住房公积金协会承办,建立从业资格证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员上岗和专管员的补充,优先从获得住房公积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这对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行业规范化管理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证明,科学规范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对全面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建制单位的业务对接与及时沟通和了解,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减少摩擦,避免争议,提高工作效率,防范资金管理风险,维护缴存所有者利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监督作用。理性看待这一制度,正确对待曾经出现过的一些违法犯罪案件,深刻分析其产生的根源,堵塞存在的漏洞,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完善这一制度,使其在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与优质服务职工中发挥有效作用,决不能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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