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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自主管理模式的方法与策略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主管理模式的核心是理顺业务关系,明确职责权限。自主管理模式在1999年后逐渐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流模式,应用至今。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自主管理模式得到了充分肯定。其次,《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主体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条例》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对全权委托模式的否定,对部分委托模式中委托业务空间的压缩。

实施自主管理模式的方法与策略

自主管理模式的核心是理顺业务关系,明确职责权限。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的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和缴存单位三方,合理定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于运作管理的中心位置,占有运作管理的主导地位,行使政府全面统一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职能。受托银行处于金融服务位置,承担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职责,行使结算中介职能。缴存单位处于缴存主体地位,行使代为职工(或劳动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职能。在业务关系上,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中心与银行之间,除过原来的委托贷款表现为委托与受托关系外,其余业务将成为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中心与各缴存单位之间成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中心与缴存所有人之间成为债务与债权的关系,银行与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之间变成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缴存所有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成为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定位理清了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摆正了各自的位置,明确了各自的职责权限,为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奠定了基础。

1994年提出自主管理模式后,1997年在陕西省宝鸡市成功付诸实施,引起了业内普遍关注,1999年《房改通讯》第18期对此做了专门介绍。其最大优点是减少了结算环节,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结算渠道畅通。自主管理以会计核算为核心,首先将原来委托管理模式下,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所有人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时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改为银行结算柜台只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存款账户,取消了各缴存单位和个人原来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缴存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二级明细账,按照个人姓名并结合身份证号码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三级明细账,同时按存款银行及其账号分别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废止了自行制定的所谓“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在住房公积金收付结算中,完全采用国家法定的转账结算和现金结算方式,真正确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地位,避免了“一付二收”所带来的主体账与辅助账之间账账不清、账账不符等诸多问题。自主管理模式在1999年后逐渐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主流模式,应用至今。(www.xing528.com)

在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自主管理模式得到了充分肯定。首先,《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的主体机构。《条例》第三章第13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同时又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条例》第22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意味着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而非向银行缴存,从而否定了一些管理中心在归集资金方面仍然委托银行进行收缴的做法。其次,《条例》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主体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26条同时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说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申请贷款的受理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受委托银行,从而划清了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业务的界限,否定了一些管理中心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受理权交给银行的不正确做法。《条例》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对全权委托模式的否定,对部分委托模式中委托业务空间的压缩。实践证明,自主管理模式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改进服务方式,树立行业新风,体现管理主体地位的理想选择,也是彰显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作用的有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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