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业务运作实践中,将部分业务自主管理,部分业务委托金融机构(银行)代为办理的一种方式。部分委托管理模式是全权委托管理模式的继承和发展,对涉及总括性、纲领性、原则性的业务,由管理机构自主管理;对涉及具体的、一般的、机构本身职责所不能承担的有关业务(如金融业务等),按照协议规定委托金融机构(银行)代为办理。部分委托管理模式也称半委托模式。
部分委托管理模式下,会计核算中的总分类账、会计报表、资金归集中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与解释、委托贷款中的审查与批准等,都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本身自行承担。对会计核算中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明细账、个人明细账、贷款明细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载、委托贷款业务中的合同签订、委托贷款的收回等业务,委托给银行代为办理。部分委托管理模式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机会直接介入具体的业务管理工作,因而所处地位也由全权委托模式下的“甩手掌柜”,变成了现在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从而使管理机构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所谓的“会计与出纳”的关系。这种模式从核算名义上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中处于主导、控制和主动地位,受托银行处于从属地位,体现出会计对出纳的一种控制和制约关系。(www.xing528.com)
部分委托管理模式提升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地位,突出了管理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作用,因而被全国绝大部分城市采用。但是,这种模式也有一些缺陷,这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明细账、个人明细账以及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与管理,此项工作完全由受托银行当时的房地产信贷部登记。受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撤销后,改由银行内部机构负责。其本身不具备联行汇算和票据交换资格,自身也是所在银行的“客户”。这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内部机构部之间、与各缴存单位之间、银行内设机构与各缴存单位之间、与开户银行之间必然出现大量繁重的对账业务。由于受托银行内部机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系统,原有的法定会计结算凭证在票证联数、传递环节、留存部门等方面难以满足各方作为记账依据的要求,出现票证联数在各环节传递和各部门留存的不足。因此,许多自行设计印制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央银行)批准的非法定结算凭证(如内部转账支票等)便应运而生,且被大量应用到工作之中。由于行业内部自制结算票据不能进行联行票据交换,因而增加了“换票”环节,造成传递环节过多,结算渠道不畅等问题,致使压票压款现象屡屡发生,账账不符司空见惯,严重困扰着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影响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人们不得不为这种管理模式担忧,并且着手积极探讨新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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