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委托管理模式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将所涉及的一切业务,全部委托给金融机构(银行)代为办理的一种方式,包括运作管理机构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住房公积金单位明细账和个人明细账等。目前,全国省级行政中心所在地城市(包括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城市、直辖市)采取全权委托管理模式较多。
在全权委托管理模式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全部代为记载和管理各种账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贷款业务。建制单位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种法定原始凭证(如转账结算中的各种进账回单等),直接传递和保管到受托银行为止,不直接送达作为委托方的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一般不承担记账任务。如果要记账,也只能依据与受委托银行共同设计、印制的行业内部凭证记账。这些自制的内部凭证如果没有经过央行批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根据各种自制票证登记的账簿事实上只能起着“备查”的作用,属于备查账簿。在采用全权委托模式下的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业务中,受委托银行实际上处于业务经办的主导地位,发挥着主要作用,因而成了真正的管理者。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机构事实上处于从属地位,起着辅助作用,成了管理的助手。
全权委托管理模式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成为当时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主流方式而被广泛采用。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来说,在人力、财力、物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无疑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尤其对减轻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量,集中主要精力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实现尽快推广和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标,发挥了不容置疑的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不断发展,全权委托管理方式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住房公积金的具体业务全权委托金融机构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实际业务的发展程度难以准确把握,对制度推行中的详细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对资金管理中面临的各种具体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全局难以掌控,一切情况都必须依赖于受托银行,管理中心处在被“架空”的危险之中。面对这种情况,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部分委托管理模式,以使“失控”的局面得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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