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管理
“统一管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纵向上建立统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善国家、省、设区市三级体制。作为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是全国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宏观监督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规。省级监管机构作为统一监管系统的中坚力量,承担全省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省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省级监管机构可以既负责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在本辖区内的实施,又担负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级以上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工作,在国家和设区城市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如果给予省以下设区城市(含省会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定的监督职能,完全可以作为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基层组织,在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行政及业务运作的监督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了保证统一监督管理的实施,可以将省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改组为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对其政策的制定权可作相应的规范或限制,以保证全国范围内行业法规和政策的相对统一和制度的严肃性。
“统一管理”可以考虑全国或省以下实行住房公积金垂直领导体制。面对现代信息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社会管理“扁平化”模式的成功运用,住房公积金的三级监管体制可以简化为国家和省级二级监管。具体思路是在国家级监管前提下,强化省级监管,将省级监管向业务重点区域的设区市延伸。结合“十二五”期间的行政区划调整试点启动,按经济区域设立省级监管的派出机构,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如果这一思路暂时难以实现,就要做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赋予其相应的监管职能,完善三级监管机制,使设区市在国家和省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业务一线的全方位日常监管。
(二)分级核算
“分级核算”是指在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地、州、盟)、县(自治县、区、市、旗)多级核算体制。国家设立监督管理机构,不设运作机构,负责宏观方针、政策的制定和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不担负具体业务管理工作。(www.xing528.com)
为了便于各级监管部门拉近与业务实践的距离,随时掌握实践中的变化,使监管更具有针对性,可以考虑在国家监管机构下设立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驻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下设住房公积金投融资中心,担负行业结余资金的统一运作职能。省级监管机构下设直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驻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城市的中央、省、自治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日常管理工作;设立省级住房公积金运营中心,担负省、自治区辖内结余住房公积金的统一运作。直辖市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职责和结余资金运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下设机构承担。市(直辖市和设区城市)、县两级作为贯彻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主要落脚点,应设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从事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日常业务的管理工作。这样,形成国家、省、设区市三级完整意义上的相对独立的统一的核算体系。在这一思路下,将现在的县级管理部由隶属于设区城市管理中心,改为隶属于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对其业务运作实行直接监管,对有关人员建立业绩考核机制,以便在对中心主任的任免使用上更加具有发言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融资中心、运营中心实行法人制,不仅可以减轻全国统一核算的压力,而且有利于分散和化解风险,消除目前设区市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中的“垄断”地位,有利于开展业务竞赛和业内交流,对加强管理,开展人员轮岗,落实激励机制,提高效益,确保安全资金和实现保值增值意义重大。同时,也使设区城市的管委会或监管委员会能够做实,避免虚化。
“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原则,实质上体现了“全国统一政策,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县四级核算,国家、省、市三级监管”为主的新体制,简称全国“一个政策,三级监管、四级核算”。这一原则制约了设区城市以下在政策制定方面的权限,扩大了县级机构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权力,将重大决策权集中在国家层次的部级或者经授权的省级政府,将管理运作权集中在设区城市和县级机构,将运作权重点放在了省以下的市、县两级机构。通过加强行业统一监管,集中运作,分级核算,做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上的一致,使归集、支取、结息、查询等日常管理工作实现统一,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同时,通过不断充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内容,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对确保资金安全,树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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