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原则应该是承担某项管理工作而应该遵守的法则或所依据的规则、准则。住房公积金现行管理原则实际上是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财政四部门间各自职责权限的界定和业务职能的划分,作为管理原则并不十分确切。
首先,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应该是管理机构(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承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并使之顺利运行应遵守的法则或应依据的准则,而不是与管理本身有联系的相关部门之间的业务职责分工。现行管理原则并未体现作为管理机构的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则和应依据的准则,只是“中心运作”,如何运作、怎么运作不得而知。很显然,这与管理原则的含义相差甚远,偏离了管理原则的基本主题。
其次,管理原则应针对管理机构本身提出,而非管理机构以外的相关部门。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管理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此,依据“管理原则”行使“管理”职责应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一专门机构的管理原则,而非四个部门共同行使管理权限的原则,更不是四个部门分别从事决策、管理、结算、监督的共同原则。(www.xing528.com)
最后,管理本身包含着实施管理的措施和对实施管理措施而进行的决策,即管理本身包含着具体的运作和在运作中的灵活决策两个方面。这里的灵活决策是一种微观决策,与宏观决策有着严格的界限和本质上的区别。而把其与宏观决策混为一谈,并与监督并列,不符合现代管理思想。因为管理既不是单一的决策,也不是单一的执行,而是融二者为一体的科学范畴。在管理原则中,如果将管理与决策、管理与运作人为割裂开来,并且使管理、决策、运作均与监督并列起来,在管理原则中有悖于逻辑概念。相反,管理需要监督,决策也需要监督,运作更需要监督,监督能够促进管理民主化、决策科学化、运作规范化。所以,包含有决策与运作的大管理与监督相辅并存,才是现代科学管理的内涵。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财政四方面的职责权限划分,当作管理原则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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