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实际,突出独特社会功能,发挥本身闪光点,不与其他行业有所重合,不步其他行业之后尘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立足之本。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目标、性质、功能等都是影响其职能定位的主要因素。
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其目的在于解决和改善城镇在职职工的住房条件。尽管住房公积金的住房金融特征十分明显,金融工具的色彩十分浓厚,但不能因此认为住房公积金只具有金融职能而不具有保障职能。实际上,二者之间的关系,保障是目的,金融是手段,相互依存。所以,职能定位决不能放弃保障职能。
第一,保障职能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确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会地位的基础。保障定位与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为标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以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为标志的医疗保障,与以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为标志的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冲突,没有竞争,没有重合,没有被取代的可能。如果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属于生产性的住房保障,那么,住房公积金则属于住房保障中的消费保障。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较为完整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第二,保障职能是市场经济永恒的话题。扶弱济贫,关注民生,提供住房消费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所必需的。任何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尽管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社会获得了巨大进步,但是,永远都存在着需要社会救济和政府关怀的相对弱势群体,即使摆脱了绝对贫困也依然有相对贫困的存在。这些相对贫困人群更需要住房保障,从而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于住房保障提供了客观需求。(www.xing528.com)
第三,保障职能是任何时代都必需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救助是长久的,不是阶段性的,它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存在而长期存在。因为人们的住房需求在住房标准、住房条件等方面呈现出动态特性,会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因此,将住房公积金定位于提供住房消费保障,可以从宏观层面牢固确立住房公积金的坚实地位。
第四,住房公积金保障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他保障属于政府保障,住房公积金不完全属于政府保障。因为在其他保障方面,个人缴存资金部分与个人账户内归个人所有的资金,虽然有一定的比例关系,但从数量上并不绝对相等,存在着被“拉平”和“平调”的问题;而住房公积金不存在单位和个人缴存资金被“平调”的现象,缴存多少全部归个人所有。由此看来,住房公积金兼有非政府保障属性,这也是住房公积金独特性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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