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如果只有财富积累功能,只将目标限定在归集资金和实现资金余额的不断累积层面,忽视积累资金凝聚财富的根本目的,则毫无意义。因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犹如一座水库,如果只是为了蓄水而不考虑蓄水的目的,迟早有一天这个水库就会溢满溃坝,最终失去蓄水的意义。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筹集资金不是为了积累而筹集,而是为了发挥资金的效能而筹集,这个效能就是住房保障功能。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其住房保障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提升住房消费实力。一个社会的住房消费实力,往往取决于消费者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积累。换句话说,就是有没有钱去购买住房,有多少钱去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使参建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积聚了一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由于这一资金只能用于个人或家庭的住房消费而不能用于其他消费,所以,参建人员的住房消费实力普遍得以提高。在专项使用政策的引导下,一些收入较高的参建人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较多,他们完全可以先一步用积累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体现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包括高收入人群在内的各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功能。
第二,增强住房消费能力。对于部分参建人员和家庭来说,由于收入水平不高,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少,资金积累还不足以购买所需住房。在此情况下,他们可以寻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帮助。实践证明,大部分中等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加上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自身的住房消费能力大大提升,住房梦得以实现。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等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功能,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积累和低息贷款得到彰显。
第三,提供住房实物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除过向参建人员提供提取、贷款等货币保障外,还应提供住房实物保障,这是展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的必然选择。多年来,我们只注重缴存个人提取和贷款,从货币方面给予部分缴存人员以帮助和保障,忽视了对不便于贷款或不能获得贷款的那一部分缴存人员的帮助和保障,有违制度的公平,也给制度的完善带来了伤害。事实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资金运作中,应利用资金增值收益或者通过负债使用资金,购、建一部分保障性住房,用于向不能获得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者提供住房实物保障。对于少部分低收入阶层,积攒的住房公积金暂时难以实现购买住房,自己又不愿或不能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就可以向他们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从而对制度内的低收入家庭同样起到保障作用。只有如此,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所有人才都能从中获得货币或者实物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释放出公平正义的光辉并不断完善。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购、建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彰显保障功能的最佳途径。(www.xing528.com)
我国住房金融专家、著名财经评论人丛诚先生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做了具体阐述。他说:“应在目前实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缴存比率、改革利率规则、创新融资品种和赋予公积金制度更多的住房保障功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集强制储蓄、资产积累和政策金融功能三位一体的普遍性住房保障制度”。[1]从不同角度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不论是通过强制性缴存,实现职工个人的强制储蓄职能,还是通过长期积累实现劳动者家庭的资产积累职能;或是通过资金运作实现国家的政策金融工具职能,本质上都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
住房保障功能为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定位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因而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摆脱多年来徘徊不前的理想选择,也是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此意义讲,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其精髓是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亮点是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