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追求的目标之一是公平正义、有序和谐。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基本的住房保障制度或其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中必须始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以坚持社会公平原则作为其制度完善的指导思想。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突出对中低收入者的保障
按照社会公平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应是帮助中低收入者提高住房消费能力。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相对“弥补”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增强其住房消费能力,使其达到社会一般消费水平。如果不区分收入高低,一律按其工资性收入的同一比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就会形成在个人原有工资性收入基础上的累加,造成高收入者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越多,低收入者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越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同时,造成了住房消费差距的拉大,高收入者拥有若干套住房,而低收入者却买不起自住住房。一旦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能力得不到应有保障,就失去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方面,应避免收入高低上的平均主义现象,重点突出对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体现对城乡全体劳动者的保障(www.xing528.com)
按照社会公平原则,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终极目标应是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使城乡中低收入者得到普遍保障。因为现代社会,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制度如果只在城镇中建立,如果只在城镇的在职职工中建立,将会使其成为少数人的特权,违背国家《宪法》宗旨,有失社会公平。从制度本身来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来源于全体纳税人;另一方面来自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最终通过产品销售和抵减企业所得税纳税基数,由全体消费者承担。不论哪一方面,都意味着将全民财富用于保障部分职工,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所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发展中,只有以社会公平原则作为尺度检验各项政策规定,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只有符合社会公平原则要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才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体现制度内保障机会的平等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是城镇部分在职职工的“特权”,而且在制度内部,参建职工获得的保障或帮助机会也不均等,有失制度的公平。比如,对制度内的高收入家庭,在其购买住房时,只需要提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即可实现住房需求,不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制度内的中等收入家庭来说,在购买住房时除通过提取家庭成员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外,还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才能完成。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这两个收入阶层都提供了帮助。但是,对制度内的低收入家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满足其购房之需,申请贷款可能因为偿还能力较弱等不一定能够获得批准,或者自己不具备获得贷款帮助的资格条件,意味着这些缴存人购买住房时却不能获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支持和帮助,制度也不能向他们提供实物住房租赁帮助。由此看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已经建立这一制度的低收入家庭职工显然是不公平的,他们从制度中不能获得基本的帮助和保障。长此以往,低收入家庭就会逐渐脱离住房公积金制度,甚至会走向这一制度的对立面。因此,住房公积金如何体现制度内不同收入阶层职工的机会平等,是设计制度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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