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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住房公积金定义的缺陷及优化建议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在行业产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是形成当前管理模式基本框架的主要依据。实际上,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它不具备银行储蓄存取自由的特征和条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储金,定义为住房储金名不副实。作为“住房储金”的定义无法体现这一保障功能,不能够完全表达出住房公积金的本质特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准确定位。

现行住房公积金定义的缺陷及优化建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在行业产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是形成当前管理模式基本框架的主要依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经济结构和社会状况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时的1999年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经过20多年来住房公积金运作实践的检验,定义中的缺陷日益明显。

(一)与国家城乡一体发展战略不相协调

从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角度考虑,城乡二元结构终将被逐步打破,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将是21世纪中国的主要发展方向。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曾明确指出,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是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全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使广大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13]中共十八大又对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目标进行了具体阐述。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着力在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一体化,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14]这一目标和要求,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范围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是国家“城乡一体”战略如何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上得到体现,如何不再对在职职工区分“城镇”和“非城镇”。如果继续抱残守缺,将住房公积金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城镇”的“在职职工”这一狭小范围,那么,这一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就会继续遭到质疑。

(二)与新生代产业工人的需求不相一致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农村剩余劳动力快速向城市转移,农民大量进城务工,新一代产业工人阶层已经形成。他们在城市生活面临着户口、住房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在户籍制度方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在实施新的城乡统一户籍登记制度方面开始破冰,城镇在职职工与农民工的界限将不再泾渭分明,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也必将成为历史。在住房方面,城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已经将农民工纳入保障体系。可以说两个关键问题已经有了解决的渠道,只有与住房配套的公积金制度,在对待新生代产业工人方面羞羞答答,含糊不清。表面看是这一人群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单位和收入不够稳定,建立制度的难度较大;实质上是我们没有认识到新型产业工人的实际需求,没有意识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范围早已不是20年前的泾渭分明和整齐划一。正由于所有的劳动者都有绕不过去的住房问题,都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来帮助,方才显得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概念的不足。

(三)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愿望相去甚远(www.xing528.com)

由于现阶段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走出校门的各级各类毕业生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工作不很稳定,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很少有稳定的单位为他们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也就难以获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项政策帮助,而这部分人群正值婚育年龄,面临着结婚、住房等多重压力。从关注民生、扶弱济贫、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应该关注、关心他们。现行定义中显然把这类人群拒之门外,这对关心青年成长,重视人才,尊重知识,调动青年人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十分不利。同时,对于一般家庭缓解生活压力,减轻经济负担,避免和减少家庭矛盾不利,进而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利。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在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域之间的自由流动加速,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人才流动这一有效方式变得更为活跃和优化。与此同时,社会范围内的自由职业者逐渐增多,他们也需要解决和改善住房问题。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的要求看,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问题应该受到社会重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住房公积金的阳光也应该照耀他们,可是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概念却没有涉及这部分人群。

(四)没有揭示出制度的本质特征

住房公积金概念把住房公积金定位于“住房储金”,突出了强制储蓄功能,忽视了住房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使住房公积金等同于银行储蓄,遮盖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本质特征。实际上,住房公积金本身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它不具备银行储蓄存取自由的特征和条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储金,定义为住房储金名不副实。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通过资金运作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提供帮助,体现了制度的自我保障功能。作为“住房储金”的定义无法体现这一保障功能,不能够完全表达出住房公积金的本质特征,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准确定位。因此,实施住房公积金概念创新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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