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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概念定义的解析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这是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概念最为权威的一种解释。按现行规定,这两部分均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意味着增加了职工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收入。前者是指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长期、连续缴存,除职工退休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断或终止缴存。

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概念定义的解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2]这是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概念最为权威的一种解释。从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对象、资金性质等方面做了概括,主要包括以下四层意思。

第一,界定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域范围。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把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限定于大陆城镇地区,不包括广大农村,也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这意味着中国地域广阔的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说这是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一种现实选择。

第二,规定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对象。限于各级政府财力状况以及各类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力,将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对象限定在在职职工层面,将非在职职工排除在制度之外。原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在职职工的解释为: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由此看来,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只要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就必须依法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和职工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具有强制性。城镇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可自愿缴存。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有的虽然与单位签订有合作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关系,也由单位支付工资,但明确规定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www.xing528.com)

第三,限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代扣代缴,抵减了职工当期实际货币收入;二是职工所在单位缴存部分,增加了单位支出。按现行规定,这两部分均计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意味着增加了职工用于住房消费的货币收入。

第四,阐述了住房公积金的特点。一是稳定性,二是专用性。前者是指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住房储金,在职工工作期间长期、连续缴存,除职工退休或者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断或终止缴存。后者是指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住房储金”,只能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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