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面清单:2016年10月进一步压减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上海自贸区三年建设当中最大的亮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体现的是“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律理念,遵循的是除非法律禁止的,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逻辑。“法无禁止皆可为”更准确的理解是“法无禁止即享受准入前国民待遇”“不在负面清单上的就和中国人一样,中国人也不是什么都能做”。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经历了2013年推出、2014年完善、2015年公用、2016年协同的过程。
2013年10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第一版“负面清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包括190条管理措施,其中限制类74条,禁止类38条。
2014年6月30日,上海市政府颁布了第二版“负面清单”。相较第一版,这一版由190条减到了139条。
2015年4月8日,第三版“负面清单”的颁布者,由上海市政府升为国务院办公厅,适用范围扩展到福建、广东、天津和扩区后的上海四地自贸区。
相较前两版,这一版本改动最大,由最初的190条减少至122条,有些行业的限制彻底解除,也有些行业的要求被大大扩充。限制条件被细化和扩充的有金融和文化娱乐业。金融业的负面清单从2013年的5条扩展为10大类26小条,新增了两项“禁止”:禁止外资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开通A股账户;禁止外资从事再保险分入或分出业务。文化娱乐行业的负面清单,从2013年的12条扩充一倍,至24条。
2016年9月20日,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在例行发布会上说,上海等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由最初的190项特别管理措施缩减到现在的122项,而且还要进一步压减。
负面清单的关键是要提高政府投资管理的开放度和透明度,目前看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取得积极成效。(www.xing528.com)
2.金融改革:6批65个金融案例
金融开放创新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坚持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持续推动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据统计,2013年9月—2015年3月,一行三会共发布51条金融支持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和措施以及13个细则文件。2015年10月迄今,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一行三会发布了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的40条意见(下称“金改40条”)及相关细则3个。
截至2016年年底,一行三会发布的“51条”政策已基本破题,“金改40条”政策正在逐步推进实施,“金改40条”开放创新措施中已有19项政策通过出台细则或推出创新实例的方式取得突破,5项政策已初步拟定细则,正在推进中。上海自贸区3年来先后发布了6批共65个金融创新案例,这些案例分别涉及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拓展、金融业务创新、跨境金融服务创新、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金融监管创新、行业自律等各个领域。
数据显示,借助自贸区的优势,2015年,浦东新区实现金融业增加值2 055.89亿元,同比增长24.9%;浦东新区金融增加值占全市的比重达50.7%,占新区生产总值的26%。2016年上半年,浦东金融业生产总值达1 179.9亿元,占新区生产总值的29%,占全市金融业生产总值的49.1%,对新区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9.5%。上海自贸试验区已基本形成以宏观审慎管理为基础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系,在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面向国际的金融市场建设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3.不足之处:开放预期性和确定性不足
上海自贸区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还存在改革空间。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还是比较少,此外存在开放可预期性和确定性不足的问题,上海自贸区建设通过行政推动多于法律,而行政政策不如法律具有稳定性。法治有可预期性,能起到对自贸试验区根本性的保障作用。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上海自贸区“试验”中出现过违反“棘轮原则”的倒退现象,如原来允许外资独资办医院,后来退到仅允许合资、合作模式。尽管上海自贸区是一种单方面自主开放模式,但毕竟是对标国际高标准贸易和投资规则作为存在前提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负面清单仍然偏多。自贸区的使命在于制度创新,但制度创新需要创新的土壤,以金融制度为例,目前自贸区的金融创新还有较大空间。因为金融是一个瞬息万变的领域,每天有很多种新问题产生,但法律是有滞后性的,立法赶不上市场变化。在解释法无禁止皆可为时,需要解释空白地带的问题,即法律上的沉默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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