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制度是与国家一起产生的,国家一切开支,都要通过赋税来解决。五帝时的任士作贡,是赋税制度的萌芽。所贡物品,为各地土特产的财物。夏禹规划九州,确定各州贡物品种,规定各地按三等九类交纳贡赋。商代在实行贡纳制度的同时,还有劳役“助”,就是要求农人耕种公田(籍田),收获皆归统治者所得,其比例约占农人收入的十分之一。殷纣王加征税赋,用以充实鹿台和钜桥。周朝各地进贡物品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斿贡、物贡,合称“九贡”。遇有战事,又要征用牛、马、兵车和其他军用物品,称为“赋”。
春秋时期,产生了新的赋税制度。鲁宣公十四年(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国家根据土地面积向田主征收一定的实物税。此后,又按土地面积征收一定量的军赋,从而使税和赋合二为一。春秋战国之际,地税征收已很普遍。秦国于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实行“初税禾”的实物地税制度。战国时,各国税制不一,一般税率为“什一之税”,为亩产的十分之一。秦国首先实行户口登记,并据以征收田地租税和按人口征收头税(人口税)。统一后,秦朝还征山泽之税、盐铁之税和市税,即工商税。秦王朝征收的税赋数额达到农产品收入的大半,迫使农民起而造反。
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建国后,实行轻徭薄赋,田税十五而一。汉文帝鼓励农民生产,于公元前178年减收当年田租之半,又于公元前168年复减收全国田租之半,第二年免除民田的田租以“劝农”。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正式定三十税一。这一税率,经西汉之世没有改变。东汉的税赋制度,大体沿袭西汉三十税一制度,但东汉又增加人口税。以后各个朝代,都征收田税和按成年人征收丁税。明朝张居正将田税和丁税合并征收,称“一条鞭法”。清朝雍正皇帝实行“摊丁入亩”,将丁税摊入田亩征收,以减轻田少人多贫苦农民的负担。清代的财政收入,主要为田赋和盐、酒、茶税等,并征收关税。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割地赔款,因而急于开辟新税种,征收厘金,征收的范围主要有棉布、丝绸、南北货等21大类。
民国初期,仍沿用清朝赋税制度。1934年,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制定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例,原有田赋正附税合并征收。商品流转税也沿用清代厘金税旧制,1931年以后,改为征收统税。抗战胜利后,统税改名为货物税。货物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大。1946年,上海货物税在各税收入中占57.36%,在开征货物税的同时,还开征营业税。当时,因通货膨胀,营业税收入很大。1946年9月至1949年4月,上海市营业税收入为法币2284.4亿元,金圆券26.36亿元。民国时期,还开征所得税,上海开征所得税类先后有交易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和营利事业税等9种。此外,各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数额很大。内战期间,财政无法承担庞大的军费开支,只得滥发纸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
建国前,各解放区的税赋是不统一的,在农村主要征收公粮,在城镇征工商税。上海解放后,中央还来不及颁布新的税法,仍沿用旧税法征税,对带有敲诈勒索性质的各种苛捐杂税,明令废止。1950年1月,中央颁布统一税制。为建立新的税收制度和加强征管工作,1953年政务院修改税制方案,在工商企业中试行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改征娱乐税,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简化征收的办法。1958年进一步简化税制,1973年又将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他税目合并为工商税,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所得税。国有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
在农业税方面,国家于1958年6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是第一个在全国统一实施的农业税法。农业税的征收以粮食计算,按市场牌价折成代金。1959年为简化手续,将应征粮食数量按规定价格折成货币计算。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采取许多措施,减轻农民负担。新世纪以来,国家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实行工业反哺农业,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力度,除免征历时几千年的农业税外,还加大对农业的多项补贴,加快农业生产的发展。
在工商税收方面,改革开放以后,进行税制改革,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把原工商税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对企事业单位恢复征收车船牌照税,开征国有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国有企业奖金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新设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流转税改为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体制上,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增值税75%归中央,25%归地方;消费税全归中央;所得税60%归中央,40%归地方;营业税中的铁道、商业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和其他非税收入。在30年计划经济时期,我国财政高度集中,除税收以外,国有企业利润也全部上缴财政。全国财政收入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都在30%以上,30年平均为33.6%。改革开放以后,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以后又实行利改税,国有企业只缴所得税,利润不再上缴。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步下降。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到12%。此后,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度发展,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每年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都高于GDP增幅,主要原因是财政加强税收入征管,并开辟新的财源,其次是GDP和财政收入的计算价格不同,GDP的增幅是按照可比价格计算的,财政收入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两者差价一般在3%左右,如遇通货膨胀,则差价更大。当前的问题是财政预算外资金很大。以2009年为例,全国财政预算内收入为68476.9亿元,其中税收59514.7亿元,其他收费为8862.2亿元。预算外收入为46408.14亿元,其中:各种收费12999.8亿元,社保基金16116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15910.2亿元,探矿和采矿权收入75.35亿元,发行彩票收入1324.79亿元。以上预算内外合计114885.4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为33.3%。大量预算外资金不受监督,容易滥用,并大量成为银行财政存款。因此,在财政体制改革中,对预算外资金应进行清理,对合规的预算外资金应并入预算内统一管理。(www.xing528.com)
我国财政税收方面还有不少问题需要研究:
第一,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匹配的问题。事权,除国防、外交外,地方承担绝大部分公共服务,而财权则是中央大于地方。2008年,中央财政收入占53.2%,而支出仅占21.4%,地方财政收入占46.8%,而支出占78.6%,地方支出的差额,由中央财政以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财税体制改革,就是要通过下放财权和上收部分事权的办法解决。
第二,税收结构问题。目前我国税收结构是直接税占三分之一,间接税占三分之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直接税一般在60%以上,美国更高达80%左右。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向企业征收,而企业又把税收加到产品价格中去,实际上是由消费者负担。
第三,财政支出结构问题。在我国财政支出中,行政开支过高,公共支出过低。我国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1978年为4.71%,1995年上升到14.6%,2006年又上升到18.73%。横向比较:德国为5.06%,法国为6.5%,日本为2.38%,英国为4.1%,美国为9.9%。我国行政管理费中,“三公消费”占有很大比重。在社保、教育、卫生中投入的经费,2003年德国为34%,法国为30%,而我国仅为7%。按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成员国医疗卫生筹资和分配公平性的排名,在191个国家中,我国居倒数第4位。
第四,中国政府债务风险。2009年,中国国债余额为6.2万亿元,外债余额为3868亿美元(约为人民币2.64万亿元),合计为8.84万亿元,占当年GDP33.5万亿元的26%。按照60%这一欧盟标准,中国政府债务还是比较健康的。但中国政府债务风险不在中央,而在地方政府。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为筹集资金,加快经济建设,建立了许多融资平台。这些融资平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成为地方政府债务。2010年,地方政府债务达到10.7万亿,相当于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两倍。地方政府债务如何偿还问题不少,其中省级债务偿还余地较大,主要是省以下债务偿还问题。我国虽然不会出现债务危机,但必须引起重视。
第五,国有企业利润上缴问题。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但利润大部分不上缴。2010年国有企业利润19870.6亿元,上缴只有440亿元,占全部利润的2.2%,以致形成员工高工资和高管的高年薪。2014年,中央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时决定国有企业上缴利润30%,并降低国有企业高管的高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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