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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实现产业生态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时间:2023-06-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产业生态化发展需要依托于环境、资源的制度引导,而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正面临着体制障碍,因此加强相关制度创新显得尤为重要。这个制度创新有利于调动排污单位的环保积极性,激励排污单位的生产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一些制度的创新,排污权交易将逐渐完善,并体现出市场性。

制度创新:实现产业生态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人类经济活动是资源消耗的过程,这种经济活动是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的。制度创新是新经济模式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依靠制度才能将人力资源、环境资源、资本、技术等很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出最大的整体力量和规模效应。产业生态化发展需要依托于环境、资源的制度引导,而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正面临着体制障碍,因此加强相关制度创新显得尤为重要。

1.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建立在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上的一种环境经济管理手段,它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并作为一种低成本的污染控制手段及环境容量管理方案走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环境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作为一种可以在市场上交易的财产权,排污权的理论基础在于承认环境是一种资源,并且这种环境资源具有价值和商品性;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交易。环境容量和目标的确定、排污权交易的立法、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以及排污权交易的监管五大环节是排污权交易发挥其资源配置效率必不可少的环节。排污权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首先被美国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管理,并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随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相继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领域进行了排污权交易实践。我国也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探索和试点实践。

排污权交易这种主要依靠市场行为并结合政府调控的环境经济手段,在环境效果和经济效率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排污权交易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使价格在环境治理和经济行为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最优化环境管制成本。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有利于激励企业降低排污量,促进粗放型产业转型,还有利于合理、充分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确保环境容量承载力在合理范围内。实施排污权交易将巨大的信息成本负担分散转嫁到各个污染源上,合理分配了环境管理的责任,大大降低了环境部门管理成本,并有利于政府部门对环境水平进行调控。

排污权交易作为产业生态化发展的一种制度创新,在经济层面上,以环境容量限度为前提协调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在政治层面上,运用技术和法律等多种措施降低环境成本,不失为一种有效率有效益的环境经济手段。排污权交易的实质是环境容量使用权的交易,手段是排污权在市场上的交易。通过成立环境资源交易机构,是推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交易、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有益探索,是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这个制度创新有利于调动排污单位的环保积极性,激励排污单位的生产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排污权交易的理论探索和试点实践工作,现在已进入大规模试点推广及制度设计阶段,并建立了排污权交易中心,开始形成初步的交易体制和交易平台。尽管排污权交易存在很多优越性,但是由于排污权交易制度要以健全的市场秩序为保证,在试点过程中难以形成一套系统的完善的市场规则,我国也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以致于大部分排污权交易都是由政府部门安排,企业的自主性不足,交易缺少应有的市场元素,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一些制度的创新,排污权交易将逐渐完善,并体现出市场性。

2.碳交易

碳交易作为排污权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实现碳减排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生态经济的实现。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1994年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其目标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1997年UNFCCC各国签订《京都议定书》(2005年生效),它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变化的里程碑。它对签约国家排放的CO2等6种温室气体的削减量作了明确的规定[1],并同时对其进行法律约束。

碳交易是指在碳排放总量受到限制而导致碳排放权稀缺和碳排放地与碳减排地可替代的条件下,碳排放权的所有者将部分或全部碳排放权有偿转让(出售)的一种经济活动。碳交易可以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也可以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和企业间进行。在国际上,各国通过协商获得一定的碳排放权,超额完成减排计划的国家可以通过向其他碳排放权稀缺的国家出售其剩余排放权实现权益。在国内,国家制定排放限额,将其以适当比例分配给各个商业领域,允许各商业领域产生或排放限额以内的温室气体量。排放许可必须由监管权威机构分配,初次分配后各个企业可以在透明的市场上进行排放许可交易。碳交易的实质就是对环境容量使用权的获取。目前国际市场上的碳交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以及碳交易体系制定的排放配额,这类碳交易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较为活跃,主要通过发达国家之间买卖碳排放配额来实现。另一类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典型的基于项目的交易形式,主要通过发达国家购买具有减排收益的项目来实现。发展中国家的碳交易主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的形式得以实现。

我国碳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以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参与碳交易。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一个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面对中国巨大的CDM市场,越来越多西方国家看到了合作的潜力和契机。通过CDM项目进行国际合作,有助于我国借鉴世界的先进技术方法加快碳交易市场和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参与国际的碳排放交易的项目合作对于促进我国国内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形成、推动我国排污交易制度建设、提高我国资源使用效率,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2008年8月5日中国第一家国家级环境交易平台——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挂牌,目前已经推出CDM信息平台,以实现碳交易的公平化和高效化,这都表明我国正在向国际碳交易平台迈进。由于我国开展碳交易的时间较短,碳交易市场建设尚处于初步阶段,所以在交易中面临着一些问题与挑战。无论今后国际碳交易市场如何变化,我们必须抓住现在的机遇,积极建立并完善我国碳交易市场,辅以相关法律法规,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碳交易,逐步提高我国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碳交易议价能力,并建立相关风险评估和防范机制,形成完善的排污权交易和碳交易体系,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向产业生态化迈进。

3.生态补偿机制

产业的生态化发展实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核心是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要求把生态环境资源作为资产来管理,由生态环境受益者对生态环境保护者付出的代价进行经济补偿,使破坏生态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行为得到相应补偿。这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和恢复重建,遏制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还有利于用经济激励手段调动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强化生态保护的责任感,摈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重建”的传统发展模式,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确保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在生态环境系统自我恢复能力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

所谓生态补偿,是一种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改善或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调整相关利益者因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内化相关活动产生的外部成本,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制度安排。在形式上,表现为消费自然资源和使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人,在有关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下,向提供上述服务的地区、机构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生态补偿主要建立在资源与环境作为公共物品,负外部性和生态资本化的理论基础上,因此生态补偿机制就是指促进补偿活动、调动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各种规则、激励和协调的制度安排。其实质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保护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使生态建设和保护者得到补偿,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生态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依据不同的对象和划分标准,可对生态补偿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补偿发生的地理范围看,可分为全球生态补偿、国家生态补偿和区域生态补偿。从补偿对象来看,可分为对生态保护贡献者的补偿、对生态破坏受损者的补偿和对减少生态破坏者的补偿。从政府介入程度来看,可分为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实施的“强干预”补偿和在政府引导下实现生态保护者与生态受益者之间自愿协商的“弱干预”补偿。从生态领域来看,可分为森林生态系统、农业相关生态服务、流域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

目前,生态补偿在我国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统一的法规和制度要求,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操作模式差别很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列为“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在生态补偿的具体实践上,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生态补偿的理论还不成熟,生态补偿的观念和意识还比较淡薄,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生态补偿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上述问题导致补偿不能完全依理、依法进行,出现了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的问题。我国生态补偿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补偿机制,完善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发挥社会补偿作用;大力推进市场补偿机制,完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定价机制和管理体制;完善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建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价值评估制度;大力发展环保技术和环保产业,增强公众的生态补偿意识。(www.xing528.com)

4.绿色金融

绿色金融追求可持续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双赢,即在降低环境风险和减少污染的同时也要保持一定的盈利激励。绿色金融作为环境经济政策的调控手段,应不断创新、运用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来促进产业生态化发展。目前绿色金融的实践模式主要有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以及风险投资

(1)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指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核和决策过程中,将环境因素作为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在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性,提高信贷资产使用效益的同时,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自“赤道原则”实行以来,世界各国金融机构和银行都非常重视采取绿色信贷机制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例如德国复兴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环保领域发挥积极作用。该银行要求贷款项目款条件能够提高能耗使用效率、使用可再生能源、用循环经济的方法处理垃圾、减少废水产生、排放要达标。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给予低息贷款,其特点是利息低、时间长,最初几年可以免利息,该项目还可以与其他项目组合实施。如果对于个人使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还款期限还可灵活,利率也可以浮动。2007年7月,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绿色信贷在我国的全面实施。《意见》要求我国金融机构与环境部门联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与项目进行信贷控制,以绿色信贷机制制约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进一步加强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努力改变“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公平现象。与国外相比,我国绿色信贷还应逐步实施利率浮动、还款期限等方式对生态产业融资的优惠支持。

(2)绿色证券

绿色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三种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在社会上更广泛地筹集生态生产所需资金。绿色证券政策也将环境因素作为考核企业的因素之一,引导企业加强自身生态化改造。

①股票。绿色证券鼓励环境友好型或从事生态产业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融资,为企业生产经营筹措资金。绿色证券政策对企业上市融资加强环境要求,将环境因素作为企业上市审核的内容,对于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办法的企业可以拒绝予以上市。2008年2月22日我国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已经上市的公司实行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通过调控社会募集资金投向,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

②债券。债券按照发行主体分为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权就是国债,国债一直是我国筹措环保投资资金的重要来源。发行政府债券也是发达国家投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做法,不仅可以直接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通社会资金,而且产生了一定的引导和挤出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投资回报高或回报不高但利润稳定可靠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今后我国在进一步加大国债发行的同时,也鼓励各级政府采用债权形式为环境保护事业融资。相对于国债,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的融资方式更主动、融资成本更低。产业生态化良好的企业在政府产业支持下,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他们进行债券融资也具有巨大潜力。因此,对于经济效益好、实力雄厚的企业,国家可以允许他们发行债券,满足企业资金的需求。金融债券比公司债券风险小、发行更方便,是较为理想的筹集长期资金的工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可以吸收相对稳定的中长期资金,并通过贷款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社会效益较好的环保项目和生态工程项目中去。

③基金。在发达国家,环境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金融手段。1988年,英国就率先推出了第一只生态基金:MERLIN生态基金。这类基金产品把投资者对社会及环境的关注和它们的金融投资目标结合在一起,其投资目标的选择更加合理,总体投资收益从长期来看反而可能高于一般的投资基金。同时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环境资源立法建立环境基金来处理环境问题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这些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的预算拨款、从产生污染的企业或对环境有害的活动收缴的税费和罚款以及国际捐款,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系统的基本建设及处理环境事故等方面。1992年由泰国《国家环境质量法》建立的环境基金,其资金来源包括石油燃料基金的资助、政府预算、服务费及罚款,基金主要用于公共污染处理系统、废物处置系统、大气污染治理设备的投资和运行,也可贷款给那些有污染处理义务的私营企业。目前,我国相关基金有中华环保基金会、中国全球环境基金等,在生态经济投资过程中,可充分发挥这些基金的优势,在此基础上可设立生态经济投资专项基金,通过政府参股方式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引导民间投资。

(3)绿色保险

目前绿色保险形式主要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它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常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主要有:一般污染责任保险、担保与赔偿环境保险、建筑商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先在美国实行,发展得比较完备。1966—1973年,公众责任险开始承保因持续或逐渐性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1973年后,公众责任保险将故意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逐渐性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排除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1988年美国成立专业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遭遇到的缓慢发生、突然爆发、意外出现的污染责任事故及引起第三者损害的责任保险。1991年德国实行环境损害强制保险,规定特定设施的所有人必须采取一定的预防保障措施,包括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或由州、联邦政府、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担保。如有违反,可以全部或部分禁止该设施的运行,有人还可能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2007年12月4日环保总局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指导意见》,说明我国已经着手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4)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是把资金投入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绿色风险投资就是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市场风险的生态性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我国生态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创新以及市场空间,在国内资本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发挥风险投资融资方式的作用,如广泛开辟风险资本的来源,大力引进国外风险资本,培养优秀的投资者,规范风险资本运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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